广东广州一60岁刘姓卖菜老汉,竟收到了市场监管局的立案查处通知。
并在几天后收到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老刘为人本本分分,在他的老伴儿去世后,便被其女儿和儿子接到城里居住。
可为农一生的老刘哪能忍耐在城里整天无所事事的生活。于是他便在小区楼下做起了卖菜的生意。
一日,老刘在菜市场批发了一些芹菜和其他菜蔬回到小区售卖。
市场监管人员巡查老刘的摊位,并拿走了几根芹菜做抽样调查。
这一查竟发现,老刘卖的芹菜农药残留超标。
市场监管人员便没收了老刘的芹菜,并让他等待查处结果。
老刘惶惶不安地在家等结果通知。不久后,市场监管局以老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为据,要求老刘缴纳3万元处罚金。
3万元?老刘顿时吓得魂飞魄散。自己那几根芹菜才卖了13元,现在竟然要缴纳3万元的罚款,这对于仅以卖菜为收入的老刘来说是一个巨额数字。
老刘心里不服,于是提出了行政复议。
几日后,复议结果出来了,市场监管局依旧按照原先锁定的处置判罚老刘。
老刘依旧心有不甘,他认为:芹菜并不是自己所种,而是从菜市场买回来的。
农药超标也应该是菜市场商贩的责任,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这3万元的罚款。
并且那几根芹菜才卖了13块钱,罚自己3万元,实在是不公平。
随后老刘便咨询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管局对自己的处置。
市场监管局则认为:监管局依照职责对老刘出售的芹菜实施抽样检测。
检测结果白纸黑字显示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安全范围,证据确凿。
监管局又提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老刘本应该被罚款5万元。
只因考虑到老刘的行为符合减轻惩罚标准,故为其减去两万元的罚金,3万元的罚金已经是最低数额。
法院应当继续维持监管局对老刘的处罚。
最终老刘败诉,法院综合衡量相关的法律条例,认为老刘违法行为属实,监管局的处罚合情合理,合乎法律,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
判处老刘即日起至罚金缴纳规定日期结束前,交付监管局处罚近3万元。
【以案释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老刘的芹菜是从菜市场购买的,农药超标确实不是他的责任,那么他为什么还要付这笔罚金呢?
这是因为,老刘购买了这些芹菜,并将其卖给了小区居民。
他为这些芹菜的销售提供了流通渠道,就应该为这些芹菜的安全问题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芹菜农药含量超标,老刘就应该为经营这些芹菜,承担罚款。
老刘称自己的芹菜才卖了13元,与3万元相比差距悬殊,所以这3万元的罚金是不合理的,这样的说法合理吗?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老刘经营的不合格的芹菜,总价值不超过1万元的,需处罚金5~10万元。
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可以说只要是在食品安全上出现问题,就必定要重重处罚。
这也很好理解,如果食品安全不到位,即使是低价的食物也可能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可能会威胁到生命。
所以老刘的看法是不正确的,他应该为摊位售卖的芹菜具有安全隐患而承担罚金。
本应罚款5万元的老刘,为何只被处罚3万元呢?
法律是有温度的,而不是绝情的。在监管局没收老刘的芹菜时,老刘态度良好,并且主动配合监管局的查处行为,并没有继续销售那些不合格的菜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
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故监管局决定减少2万元的罚金。
食品安全大于天,无论是食品的生产、流通还是销售,《食品安全法》都有着十分严格的监管和惩处制度。
食品销售者应该仔细阅读了解《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才能够对违法行为有着足够敏锐的洞察力,以老刘的经历为警戒,避免因缺乏法律意识而无意销售违法食品。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