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骏彤看唐山 2024-09-26 0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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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2019年10月8日,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某现金20万元,定于2020年10月7日前偿还,逾期按每月2%支付利息。同日,杨某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整,张某以房产抵押担保。

2019年10月10日,张某向案外人李某转账2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还款未果,故杨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审理期间,杨某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

张某辩称,案外人李某要求其帮忙贷款,其碍于情面向杨某出具借条,后将款项转给了案外人李某,故杨某应要求李某还款。张某提交了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分析是:

本案涉及借名借款法律关系认定及还款责任承担问题。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出借人可要求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仔细审查其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否则名义借款人将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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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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