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小区正在进行业委会换届工作,上一届业委会到期已经过去一年时间了,但至今为止,新的一届业委会仍然没有能够顺利成立。
而业委会之所以迟迟不能成立,这里面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很多业主不配合,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被卡在了两个2/3上面。
按照《民法典》最新的规定,成立业委会,必须获得2/3以上的业主以及2/3以上专属面积的住户同意才有效。
这跟以前的规定是有很大区别的。
以前成立业委会只需要获得2/3以上业主以及1/2以上专属面积住户同意就可以。
而《民法典》之所以将专属面积比例提升到2/3,初衷估计是为了提高广大业主参与业委会的积极性,但没想到这个规定很有可能适得其反。
这里面可能忽略了广大商铺业主潜在的阻碍因素。
比如我们小区推动业委会成立已经有近半年时间了,最近一段时间进入了投票阶段,广大住宅用户都积极参与,投票的住户早就超过了2/3。
然而现在却卡在了面积上面,至今为止,投票的专属面积仍然没有超过2/3,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有好多商铺用户他们的面积比较大,但是他们在投票的过程当中积极性非常低。
业委会投票已经近一个月,如今只有一个商铺投了票,其他商铺根本就不闻不问。
如果最终这些商铺不参与到投票当中,业委会的成立估计会以失败告终,如此一来,物业又可以横行霸道,胡作非为了。
现在深圳都在鼓励小区成立业委会,以此来维护业主的权益,广大业主同样也非常积极,然而因为有这些商铺的存在,导致很多小区的业委会成立都困难重重。
从很多小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商铺在投票成立业委会的过程当中都非常消极,甚至是阻碍。
而这些商铺之所以不愿意投票,这里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的是这些商铺的业主可能不在小区里面居住。
很多小区的商铺对外出售之后这些业主都直接把商铺对外出租了,他们本人可能不在小区里面居住,所以对于小区的日常管理他们压根就不关心。
另一方面是成立业委会可能对他们不利。
业委会的成立对于广大住宅用户来说是一个好事情,它可以用来制约物业,但对于广大商铺来说可能适得其反。
因为这些商铺的物业费可能是跟物业自行商量的,他的物业费有可能比业委会成立之后规定的物业费还要低,所以他们不愿意成立业委会,不愿意受到业委会的制约。
还有一个就是目前很多小区都面临停车难的问题,如果成立业委会了,业委会会加强停车的规范,这有可能导致商铺的利益受损。
现在很多商铺为了吸引客户,他们都是允许乱停车乱摆放等各种行为,一旦业委会成立,杜绝这种行为商铺当然不乐意。
也正因为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所以在业委会成立投票过程当中,很多商铺参与性非常低,甚至有些商铺都是极度不配合。
正因为这些商铺的存在,导致很多小区的业委会成立困难重重。
不知道民法典在将专属面积从1/2提高到2/3的过程当中,有没有考虑到这个因素呢?
对此,很多人都呼吁对这条规定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更加灵活的措施。
很多人都觉得应该取消专属面积2/3以上这个规定,回归到1/2面积的原来规定。应该按照超过2/3业主同意的规则成立业委会,而不是按谁有钱谁面积大,谁就话语权多。
如果获得专属面积2/3以上面积同意这条规定不能改,那就应该对商户进行一些特殊的制约。
比如将商铺排除在投票面积之外,毕竟这些商铺业主很多本身就不在小区生活,他们对投票根本就不关心。
或者降低商铺面积的权重,比如按照1/2面积计入到投票当中;或者在业委会成立过程当中,如果已经通知到位,但是商铺业主不配合,或者明确表示弃权了,那就应该将这些面积剔除在外。
如果能够出台类似的规定,就可以大幅降低商铺在业委会成立过程当中的影响,这对于顺利推动业委会的成立将会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