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六盘水,男子半夜在家里睡觉,突然被一些动静吵醒。他迷迷糊糊地发现有人正在和他妈发生关系。这可把他气坏了,立马跳了起来,随手抓了把刀就砍了过去。
结果一开灯,原来是他的三伯,后来这男子气还没消,拿着刀就去质问他妈妈,结果一不小心又把他妈妈给弄伤了。不过他妈妈和三伯都挺大度的,都没追究。但法院却不这么认为。那这是为啥呢?
21岁的小伙子田某,因为喝醉酒跟别人打架,被警察立案调查了。他就在家里等着警察的处理结果。
有一天凌晨3点多,田某在二楼睡觉,听到楼下有动静,就下楼去看看。竟他妈妈赵某在房间和一个男人发生关系!田某一看就火了,立马跑到楼梯间的水表箱里拿了一把东洋刀,冲回房间就朝着那男人的背部和肩部砍去。
赵某吓得大喊,打开了房间的灯。这时田某才发现,跟他妈妈在一起的那个男人,竟然是他的三伯田大叔!
田某觉得这事儿太无耻了,让他非常丢脸。他一气之下,又拿着刀指向他妈妈赵某,责怪她让自己丢尽了脸面。结果他手上的刀,还把他妈妈的右侧肋部和右手掌给刺伤了。
田大叔知道自己侄子的性格比较冲动,于是赶紧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就把田某给抓了起来。
后来田大叔被鉴定为轻伤一级,田某也被警察依法刑事拘留了。而赵某因为上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被法院判了11个月的有期徒刑。
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赵某和田大叔都去找了警察,表示他们愿意原谅田某,而且放弃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田某被抓后一直坚称,没开灯前他真不知道他妈妈是自愿的,他觉得自己的行为算是“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为了查清事实,不仅给田某、赵某、田大叔录了笔录,还找了赵某的另一个孩子田某甲来作证。
田某甲说,他下楼前可没听到妈妈赵某喊救命或者反抗的声音。开灯后,田某还拿着刀在挥呢。民警一来,田某就承认了,说他砍伤了妈妈和三伯。
这么一来,检察机关就认为,田某这是为了泄愤而故意伤人,结果导致被害人受了轻伤,这可得依法起诉啊。
刑法第234条写得清清楚楚,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轻伤的,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田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都没意见,还自愿认罪认罚。
田某的辩护律师觉得,田某有自首情节,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还认罪认罚,再加上被害人也有点过错,这些都是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他请求法院对田某从轻发落。
法院最后会咋判呢?
田某把别人打成了轻伤,这肯定是犯了故意伤害罪。检察院的指控也很明确,证据都齐全,这个罪名是没跑的。
辩护律师说被害人也有过错,但法院没接受这个说法。不过,律师提到的其他辩护点,法院是认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只要犯罪嫌疑人老实交代罪行,承认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法院就可以从宽处理。
所以,法院觉得田某有自首情节,这是可以从轻处罚的。而且,被害人也原谅了他,再加上他认罪态度好,这些都让法院决定对他从宽处理。
之前,田某已经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了11个月。这次,法院又因为他新犯的故意伤害罪,判了他6个月。
但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70条,如果一个人在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判,那新罪和老罪的刑罚得一起算。所以,法院把两次的刑罚加在一起,最后决定让田某总共服刑1年3个月。
那为啥法院没觉得赵某和田大叔有啥过错呢?
这事儿得说清楚,刑事案件里要说被害人有过错,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真的有过错,二是这个过错跟案子有直接关系。
拿这个案子来说,赵某自己都承认了是自愿的,那田大叔就没做啥违法的事,这也是当初检察院没接受田某“正当防卫”说法的一个原因。
再说到道德方面,这个案子得看作赵某和田大叔有没有对不起自己的另一半。就算真的有,那受伤害的也应该是他们的配偶,跟田某没啥直接关系。
所以,法院觉得赵某是自愿的,田某也不是直接受害者,或者赵某和田大叔都是单身,田某只是自己心里过不去。这就是为什么法院没认定他们有过错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