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读书升学是我国传统文化中近乎于最重要的事,乃至于成为很多人心目中唯一的上升通道。
由此伴随着读书,我国自古代开始诞生了无数的相关励志故事,凿壁偷光、囊萤映雪等成语便是其中的一员。
在这样的励志精神下,一些从事行业有些特殊的人员也加入到了升学大军中,就此产生了一些奇特的故事。
本文的案例即与励志学习有关,只是方式和结局太过奇特。
2022年3月,某地检察院陷入为难的消息在网络上开始传播。这当然不怪检察院,只是本案的情况太过于少见。
事件的起因还要追溯到几年前的一次偶遇。
当时正在某985高校上研究生的王某(化名)和朋友们来到了当地有名的KTV唱歌聚会,在室友的撺掇下一起点了几个女孩陪唱。
在这样奇特的情境下,王某和其中一女孩张某(化名)相遇了。在聚会期间两人相谈甚欢,颇有成为好友之意。
原来张某因为家境贫寒再加上生活坎坷,早年间成绩比较差,没有考上大学,这么多年来一直心有不甘。
因为这种对学历的渴望,张某一直想要通过自主学习提升自己的学历,考上大学来摆脱现实困境。
在这样的心理影响下,她对王某这样学历高的客人也就颇有好感了。
一来二去之间,张某就向王某把自己的现实情况和愿望吐露了出来,向其大倒苦水,言语之间都是对王某这样的高材生的羡慕。
王某在这样的吹捧之下也是心里飘飘然,再加上酒精的刺激,便对于张某面临的问题大包大揽下来,表示自己可以帮张某辅导功课。
张某听到王某这样说,心中自然是异常的喜悦。可她一直在KTV讨生活,囊中羞涩,对于985大学生的补课费实在是支付不起。
张某思来想去,由于对王某印象不错,再加上实在不想错过这个大好机会,便心下一横,向王某提出了一个荒唐的交换条件。
张某提出,自己虽然无力负担让王某补课的学费,但是愿意通过为王某服务来换取其每晚为自己补课。
王某听到这个交换条件后很是惊讶,但思虑过后看张某的长相觉得还不错,便答应了她的请求。
就这样,一次稍显特殊的KTV聚会之后,两人达成了一份匪夷所思的“家教合同”。
在达成协议后,双方都忠诚的履行了合同,勤勤恳恳的为对方提供自己许诺的服务,两人就这样相安无事的过了一年。
一年之后,张某在王某的精心补习之下成绩稳步提升,终于如愿以偿考上了大学。
但天有不测风云,得知张某竟然真的成功升学后,与张某一同在KTV工作的“姐妹”李某觉得如同五雷轰顶。
看着本来和自己一起陪酒的张某竟然要上大学,而自己却要一直干这一行,李某的心里便极度的不平衡。
就这样,在嫉妒心的驱使下,李某向警方举报了两人之间的离奇合同,希望能将两人拘留。
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出警并见到了双方当事人,而张某、王某也对彼此间的协议等事实供认不讳。
就这样,这起离奇的案件摆在了检察院面前,两人之间的行为性质如何界定,到底算不算违法行为,成了一个难题。
令据某些消息称,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张某一度希望声称二人间是男女朋友关系,以此来逃脱诉讼和可能发生的拘留。
但令人没想到的是王某却对张某的说法断然拒绝,承认自己存在违法行为,愿意接受拘留处罚。
本案存在的几个问题都与性质界定相关。
1. 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如何认定?如果两人中有人违约可以索取违约金吗?
其实这一点大部分读者结合朴素的道德情感也能准确分辨,两人的合同当然是无效的。
两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虽然是形式上似乎符合“以物易物”的合同常见情况,但其约定的内容早已超出普通人道德情感的接受范围。
而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两人约定的内容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然也不存在什么违约金的问题。
2. 王某和张某订立这样违背道德的合同,是否违法?
这一点显然将很多人都难倒了。
表面上看,两人似乎不存在金钱交易,一方提供的是功课辅导,另一方提供的是服务。
但仔细一想,名牌研究生的单独辅导,换算成钱的话似乎也价值不菲,两人似乎还是属于经济交易,应当被定为非法交易,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显然还需要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认为:该类非法交易一般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行为的定性,媒介被严格限制在了“财物”“金钱”上,除此之外都不算。
其实只要以生活中常见的某类诈骗进行类比,我们对此可能就较为容易理解。
在诈骗案件中,有一类骗色的诈骗往往不会被定为犯罪,当事人往往以职位、保送名额等好处诱惑女性,使其自愿和当事人发生性关系。
但这样的话,这种情感骗子并未违背女性意愿,不属于强奸罪。也没有诈骗财物,故不属于诈骗罪。
受害女性往往只能吃个哑巴亏,提醒自己以后注意。
而本案既然不属于违法犯罪,那就属于纯粹的道德瑕疵问题。
既然如此,对于网友关心的该女子会不会被学校开除。自然也就有了较为明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