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利润应否扣除?

李义峰谈社会 2024-11-26 03:26:36
无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挂靠其他有资质的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我们注意到,虽然民法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都规定了挂靠导致合同无效,工程款可以参照承包合同关于工程款结算条款进行折价补偿,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利润是否可以正常主张,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判法不一,甚至最高院在不同时期的判例对此的态度也并不一致。 首先,对于工程款各方未达成一致,需要通过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情况,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247号判决书中持以下观点: 本院认为,工程款由工程直接费、工程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税金、规费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规必须缴纳的费用。企业管理费为间接费,难以从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中剥离、扣减。但是,案涉工程项目由无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不能按照有资质企业组织施工标准计取企业管理费,原审法院将依据定额确定的企业管理费计入应付工程款不当,企业管理费应予酌减。本院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对工程款中的企业管理费扣减30%。另,工程款利润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情况下的履行利益,案涉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施工人主张该部分工程款无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应支付工程利润,法律适用不当。综上,本院依法对项目工程款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部分予以改判。 其次,虽然是挂靠情况,但实际施工人已经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发生了工程款纠纷,这种情况,最高院是支持施工人取得利润的。 最高院在(2022)最高法民终4号判决书中持以下观点: 关于案涉工程款利润应否在结算价款中扣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于2017年1月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参照《备案合同》计付案涉工程价款,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亦无不当。上诉人关于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故工程款利润应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应支持。(注意,相应司法解释已更新) 笔者认为,虽然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承包合同,质量合格,并通过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那么在客观效果上,与合法的施工合同是相同的,施工人主张正常的工程利润也合情合理。 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工程无法按期完工,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甚至被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况,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获取工程利润,应当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由于法律规定对此并不明确,各地的判决其实不太一致,甚至互相矛盾,建议还是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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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峰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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