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
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
(一)规范审批流程。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六)提升审批时效。全面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时效,确保办理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类许可事项每月至少发布1次公示公告,增强企业群众办事满意度。
二、明确资质申请业绩要求和认定方式
结合《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和全省实际,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的企业,其业绩信息及认定方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业绩信息要求
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当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业绩技术指标”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按资质标准业绩指标要求填写。如“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则业绩信息完整度要求应满足《业绩信息要素表》要求,且相应模块数据等级均应达到B级及以上。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申报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函商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报企业承诺、面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确认后方可录入全国平台。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入全国平台、无需提供业绩真实性确认函。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建筑、市政工程类业绩的,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其他类业绩的,应包括基本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函商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报企业承诺、面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确认后方可录入全国平台。
(二)业绩认定方式
1.省内业绩认定方式。对使用省内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先在全国平台查询,对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审批要求的业绩,予以认定;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的业绩信息,应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数据等级调整。对全国平台的业绩信息无法满足资质申报要求的,企业应提供业绩材料原件扫描件等证明材料,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业绩真实性确认表(附件2),并备注说明业绩信息未满足相关要求的原因。业绩确认材料应同时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手动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2.省外业绩认定方式。对于使用省外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先在全国平台查询,对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审批要求的业绩,予以认定。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不满足资质标准和审批要求的业绩,资质许可部门应查看企业是否提供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未提供业绩确认材料或者审批过程中发现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资质许可部门应通过函询等方式商请业绩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3.境外业绩认定方式。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
三、着力提高数据质量
(一)完善审查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进一步畅通服务渠道,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企业快速高效完成业绩信息录入、勘误、补录、等级调整等工作。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项目数据审核机制,实行信息录入、审核负责制,明确牵头科(处)室,确定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和相关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确保各环节源头可查、责任可溯,工程项目数据真实准确。相关审核机制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
(二)加强业绩核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和个人业绩技术指标数据等级标注、调整工作,积极推进全国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加强数据真实性核查。业绩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核查无误后,将数据等级确定或调整为B级。
四、持续加大监管力度
(一)建立函询制度。各级建设工程资质许可部门可就在资质申请中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二)开展督导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持续开展省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督导评估,切实加强对各承接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加强行业监管。发现企业使用虚假材料获得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要主动将线索及材料提供给执法部门,执法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对企业已获资质予以撤销处理并依法处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依法记入企业诚信信息不良行为,资质许可部门三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
五、不断提升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决纠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
(二)强化支撑保障。要加强业绩信息管理工作,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加大资金保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各项任务规范高效实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加强对政策的梳理分析和宣贯解读,让广大企业知晓政策要求,营造便民利企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