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自砍伐公益林木获刑

辽沈晚报 2025-03-25 07:26:32
案情摘要

1.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某公益林,经勘测,其非法采伐天然阔叶林立木蓄积为16.9493立方米。在案发后,程某某与当地村民组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当地村民组的谅解。经核算,程某某盗伐林木植被恢复费用为29600元。被告人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程某某赔偿补植费用人民币29600元。

2.李某在未查验傅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木屑加工厂内,收购傅某某滥伐的林木40000公斤,经林业工程师计算,李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数量为蓄积34.78立方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张斓表示,千山法院作为环资审判集中管辖法院,在众多案件中,因滥伐林木而站上被告席的案例并不少见。有的人觉得,砍几棵自家林地里的树能有多大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就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有的人因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一时的疏忽大意,而触犯了法律红线,不仅因滥伐林木被判处刑罚,还需要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

本报记者 康科峰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