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还记得2014年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半的案子。
其实那两个大学生是有预谋的去捕捉和贩卖国家保护动物,并不只是简单的掏鸟窝。
法律条文就在那里黑纸白字的摆着,狡辩是无用的。
但如果是在不知情和没盈利的情况下,嫌疑人还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呢?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部分情节存在虚构,请注意甄别)
案例回顾
岁数大的人就喜欢整点儿花鸟鱼虫之类的,老张也不例外。(文中皆为化名)
不过老张平时也就整点花花草草,动物倒是没有研究过。
这天老张跑去花鸟市场逛了一圈,打算找点新奇的植物回家养养。
闲逛的过程中,老张被一只色彩艳丽的鹦鹉给吸引了。
“老板,你这鹦鹉会说话吗?”
“会说话吗!会说话吗!”
老板还没开口,这鹦鹉就学会抢答了,这可把老张给逗乐了。
老张觉得这鹦鹉和他有缘,便砸下几百块的重金把这只鹦鹉买回了家。
因为是在花鸟市场公开售卖,老张也没想太多,以为万无一失。
可惜老张把饲养鹦鹉想的太简单了,由于没有经验,他在这只鹦鹉身上可是吃尽了苦头。
这鹦鹉不讲卫生,经常随地大小便,把老张老伴新买的衣服都给弄脏了。
老伴对老张好一顿呲儿,让他赶紧把鹦鹉送走。
这鹦鹉还不分场合的学人说话,学了一堆脏话,一个正常人都骂不过它。
这鹦鹉嘴上没个把门的,老张也害怕它把自己藏私房钱的地儿给曝出来,也打算把它送走。
老张联系好了中间人,把鹦鹉以原价卖给了另一位摊主刘老板。
结果没过多久,警察叔叔就找上了门。
老张心想我可是守法公民,难道警察是有什么大案来找他问线索?
那他可想错了,警察是来给他送银手镯的。
来到派出所老张才知道,自己和中间人以及刘老板都被警察一锅端了。
罪名是非法买卖野生动物。
原来,老张买的那只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冤枉啊警察同志,我可一分钱没赚,还搭了饲料和鸟笼钱,我比窦娥还冤啊!”
老张等三人最终被法院判处均被判处刑事拘留,老张十分不服,提出上诉。
案情分析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三人全部参与了售卖国家保护动物。
但老张提出,自己售卖的鹦鹉并不属于野生动物,而是花鸟市场的老板人工繁殖的。
自己售卖时,鹦鹉也是自己在养殖,并不适用这条法律。
而且老张对鹦鹉是保护动物的事情并不知情,也没有用鹦鹉牟利,判刑事责任确实有些重。
法院最终同意再审此案,但老张确实违法,罚款是少不了的。
建议各位看官吸取这个教训,对鹦鹉一类的宠物还是少碰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