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互为原、被告向两个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26 12:39:01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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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的,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那么如果是互为原、被告向两个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最高院在《青海喜玛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同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互为原、被告向两个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法院不应驳回起诉。

最高院认为,

同仁县住建局以青海喜玛拉雅公司为被告向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与青海喜玛拉雅公司以同仁县住建局为被告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一案,系履行《同仁县廉租房委托代建合同》和《同仁县廉租房委托代建补充协议》过程中引发的纠纷。

其中,同仁县住建局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青海喜玛拉雅公司退还多支付项目资金、利息、税款,青海喜玛拉雅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同仁县住建局继续履行合同并退回土地费、支付工程款和承担违约金,两个诉讼实质上是同仁县住建局和青海喜玛拉雅公司互为原、被告向青海省的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同,故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青海喜马拉雅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据此,互为原、被告向两个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同,因此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因此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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