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娜娜(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的老师发现娜娜的神情漠然,似乎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不一会娜娜便冲向了厕所。
自10月初开始,娜娜的老师便发现了娜娜的异常,老师觉得娜娜是不是生病了,担心娜娜在厕所发生意外,便紧随其后跟到了厕所。
当老师来到厕所旁时,便听到了厕所内传出一声清脆的婴儿啼哭声,老师连忙跑进厕所,定睛一看,原来是自己的学生娜娜在厕所内产下一个婴儿。
老师不敢耽搁,立马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娜娜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医生一番精心治疗后,娜娜无生命危险。
此时,生子的娜娜年仅13周岁,其究竟经历了什么?谁又是孩子的父亲呢?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件。
经过家人的悉心安慰,娜娜终于向警方讲出了实情,原来孩子的父亲是娜娜的姐夫。
2013年2月,是娜娜姐姐结婚大喜的日子,虽然娜娜姐夫是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但是姐姐的嘴角依然洋溢着笑容。
婚后,为了提升生活条件,夫妻俩决定搬到城里打工,试图多赚些钱。
然而,不久后,娜娜的姐夫李某便对娜娜的姐姐说,应该让娜娜搬到城里来,这样有助于娜娜的学习。
娜娜姐姐听后十分感动,不曾想自己的丈夫能对自己妹妹如此伤心,便与父母沟通后将娜娜接到县城里居住。
殊不知,也正是这一举动才造成了娜娜永久的伤痕。
尽管娜娜姐姐比李某小许多岁,但李某却依然不满足,为了满足自己的兽欲,其将魔掌伸向了自己的小姨子。
在娜娜搬来的第一天晚上,李某便向魔掌伸向了娜娜,事后李某威胁娜娜,若是其敢反抗的话,就将此事讲出去,到时候势必会家破人亡。
也正因为这段话,才让娜娜不敢将此事讲出去。
很快,娜娜便结束了小学生活,升到了初中。读初中后,娜娜并没有选择走卒,而是直接搬到了学校宿舍居住。
即便这样,每逢节假日时,娜娜回家后便会遭受姐夫李某的侵犯。
然而,由于娜娜长期遭受侵犯,其不幸怀孕了,身体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但是,娜娜姐姐并未在意,以为是妹妹吃胖了。
就这样,最终导致娜娜在学校厕所内产子。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李某对不满14周岁娜娜做出了禽兽行为,致使娜娜在学校的厕所内产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未找到最终李某的最终判决。
根据《刑法》中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因此,李某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处罚。
听完笔者讲述后,你们觉得李某应该被判处怎样的刑罚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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