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五块钱能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观云劳动 2024-02-28 10:07:51

案情简介■

张女士是某大型商场的收银员,月工资55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备注条款,条款中约定:张女士如违反公司制定的《关于对严重违章违纪职工的处罚》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一日在早班上班期间,公司工作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张女士工作时口袋里有一张5元纸币,未进行私款登记。后公司作出了《关于对张女士严重违章违纪的处理决定》,决定的内容为:“……张女士工作时携带私款5元但未进行私款登记,严重违反了企业制定的《关于对严重违章违纪职工的处罚规定》。解除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同日,张女士收到了该处理决定。

公司制定的《关于对严重违章违纪职工的处罚规定》第条规定:“收款员及点钞人员携带私款上班,必须于班前将私款进行登记,严禁将私款带入工作场所。”第五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二)工作环境中发现隐藏、留存现金(已登记私款、票款除外)的行为。”第六条规定:“对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该份规定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在招聘张女士后就包括该处罚规定在内的规章制度对张女士进行了培训考核,张女士考核成绩为优。张女士不服公司处理决定,申请仲裁。

张女士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处理结果

争议焦点:

公司将收银员“携带私款未经登记”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合法?

评 析

本案中,对于张女士是否构成严重违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审查用人单位规定的“严重”行为是否合理,若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即使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应将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该案中,作为收银员,仅仅一次携带私款5元未经登记,就其职业特性而言,不应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将该种行为规定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滥用管理权,不应将公司该规定作为依据,所以公司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违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经民主程序制定;二是不违反法律规定;三是对职工进行了公示或告知。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审议并通过决议,符合民主制定程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又通过培训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了该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具备了前述的三个条件,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申请人的行为符合被申请人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另外,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收银员,结合行业特点看,如果对收银员的行为不做严格的要求,那么企业的利益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对违反票款的有关行为作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是符合其行业特点的,也是合理的。因此,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认定该企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且是合理的,公司据此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上述两种观点争议的实质是,应否对企业规章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有些人认为,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坚持合法性审查。劳动合同是劳动权利义务的最佳载体,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根本上确定了劳动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查,法律也仅赋予了工会或职工对企业不合理规章制度的提议修改权。因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子以修改完善。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尤其是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决定规章制度的权力主要集中在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难免会利用此权力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最终出台严格的规定,这些制度往往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内容上却是显失公平的,不具有合理性,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对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仅应审查合法性,还应把握好合理性。综上所述,本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诉请求不子支持。

启示与思考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因此,在合法之外还要坚持公正处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有严重过错情况下进行的非常严厉的处罚,因此法律要求实施该种处罚的前提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对“严重”的认定,除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当者虑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尊重公众的普遍认知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来确认其合理性。有些企业民主协商机制不健全,制定苛刻的规章制度,如规定上厕所超过5分钟或迟到一次即构成严重违纪,企业以此为根据辞退劳动者则显失公平,结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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