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谨慎查封快速调解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吉林城市融媒 2024-02-27 15:27:17

在伊通法院民事庭承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立案后仅用16天就调解结案,为了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谨慎采取保全措施,积极快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成功调解了一起民营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后迅速解除保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案中,原告系养殖场,被告系牧业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育肥牛买卖合同,后因被告拖欠原告牛款,原告来院告诉,要求被告给付牛款134万元及承担经济损失和违约金20万元。由于多次索要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在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合作社饲养的育肥牛。本院在收到原告的保全申请后,当晚奔赴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官首先详细听取了被告牧业公司的理由及意见,并耐心向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因查封的活物数量多,不可控因素多,考虑到查封物的特殊性以及该牧业公司后续的持续经营状况,法官决定在夜间查明情况后采取就地查封的方式,对活物进行清点、拍摄、记录。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查封裁定的同时,要求查封期间由被告公司负责饲养管理,不允许出现抵账、出售、转让、抵押等行为,如出售该查封物,被告应通知本院并将标的款提交至本院。

虽然及时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法官考虑到采取保全措施将对被保全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维护保全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又要保障被保全企业能够正常运转。为了更好的化解双方矛盾,法官积极与原被告联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将矛盾尽数化解。调解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企业的保全,本院在最快时间内解除了查封。

严格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谨慎采取保全措施,积极促进双方调解,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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