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培养群众法律意识

东亚二战经典探秘 2024-12-01 13:32:48

作者:叶介甫 来源:《湖北省董必武思想研究会》

董必武曾出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成为中央苏区司法工作的重要领导人。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努力探索和建立健全人民司法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是公认的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

1954年5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中心任务是讨论如何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8日,70岁高龄的董必武应邀到会,以《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为题发表了重要讲话。

他在讲话中说:“思想工作有许多方面,现在我只谈一下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其中更主要的是谈一谈党在培养群众法律意识方面的任务问题。”

“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培养群众法律意识”,这对长期以来只注意培养群众“政治意识”的宣传工作者来说可谓是全新的任务。董必武把“政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内在联系及两者的区别作了论述。他说,群众政治意识的提高对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是有帮助的。列宁曾经说过,法律是政治的一种手段,也是政治。所以那种把政治和法律对立起来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但是,法律仍有它本身的范畴,不能说党把群众的政治意识提高了,就等于把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所以那种把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完全混淆起来的看法也是不对的。

为什么必须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董必武结合劳动人民的心理因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劳动人民在解放以前对一切反动的法律存在着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这种心理一直延续到人民取得了政权之后。

他说,“如今,劳动人民已经取得了政权,就必须建立革命秩序,遵守按照自己的革命意志定下来的法律秩序。但是,这一点是不容易很快做到的”。然而,“这种心理继续到革命胜利以后,那就是很不好的现象”。因此,“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

更重要的是,董必武站在革命历史发展的高度,结合革命过程、特别是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的正面作用及负面影响,论述了培养人民群众信法、守法的必要性。他说,“人民夺取政权是不依靠法律的,依靠法律是不行的。列宁说,要想依靠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那是不可能的事情。革命就是废除旧的法律。这话是很对的”。

董必武还特别指出,在党员干部中,甚至在高级干部中,还有不少人守法观念不是那样强。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跟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董必武认为,清除一些党员和党的干部的特权思想,是培养人民群众守法思想的工作重点。

最后,董必武还从宪法即将公布的现实,论述了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的必要性。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李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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