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意味着,即使商标名字近似或相同,也不一定构成侵权,还需要看两款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型。
举个例子,我们曾在第四十二类“新闻记者服务”群组注册一个“杭小布”的商标,后来发现路边有家名为“杭小布”的油条店。尽管四个字完全一样,但卖油条和跑新闻显然不是一类服务,两者不容易混淆,所以油条店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有一个特殊情况是,如果一个商标名气很大,“全民度”很高,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跨类别、跨领域保护,比如可口可乐这样的大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