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下小编的个人观点,我认为这么比肯定是不合适的;
因为掏个鸟窝而已,能有多大社会危害?罚50块钱就行了,一百块都嫌多,最多再写个检讨书;贪污就不一样了,这是背叛祖国、背叛人民,与国家精神背道而驰,这都赶上叛国罪了,所以小编认为贪一万块钱就应该枪毙。
大家怎么看?
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案情:
2014年7月14日,郑州某技术学院学生闫某和朋友王某从鸟窝里掏了12只雏鸟,最后闫某在自家养了起来,还将幼鸟照片发到了网上和朋友圈上,想晒一下的爱心,却没想到最终发展成了一门生意。据闫某供述,他与王某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卖了一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7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其余2只一跑一死。
2014年7月27日,闫某和王某又掏了4只幼鸟,这次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公安机关鉴定,16只雏鸟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即燕隼。
2015年,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千元。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有网友疑问:即便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什么此类案件要比贪污案、拐卖儿童案判的还重?之前有案例贪污数十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的,也才不过区区六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