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股东,新公司法出台后,这个调整你一定要知道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5-17 12:16:4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2月6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3条对于5年实缴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关案例

一、A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在2035年之前缴足,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仍有一部分资本未缴足。

那么A公司实缴时间怎么计算呢?

A公司要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将公司章程修改为剩余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不超过2032年7月1日,并且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如果A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未进行章程修改,相关主管部门可要求A公司在90日内调整出资期限。

二、B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在2029年前实缴,新公司法实施前,B公司仍有一部分资本未缴足。

那B公司的怎么计算实缴时间?

因为B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要在2029年前缴足,从2027年7月1日开始计算的剩余出资期限已经不满5年,因此B公司不需要需修改出资期限。

相关法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并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尚未生效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体股东,新公司法出台后,这个调整你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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