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王某因身体不适就医,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载明:考虑微小滤泡型乳头状癌。后经临床诊断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王某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病案中仅载明“考虑”微小滤泡型乳头状癌,属于甲状腺炎,不属于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的范畴,因此拒赔。经协商未果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经病理学诊断考虑微小滤泡型乳头状癌,最终出院诊断明确为右微小滤泡型乳头状癌,属于恶性肿瘤的范畴。整个诊疗过程是连续的,医疗机构对于王某疾病诊断是综合全面的,结论清晰明确,不存在逻辑矛盾,该证据链足以证实王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仅选取诊疗过程中特定阶段的病理学诊断报告当中的诊断文字,主张王某的疾病不符合理赔条件,属断章取义,不足以反驳王某的主张,遂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16万元。
2020年,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而王某确实也存在患有恶性肿瘤的情形,那么是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律师观点实践中,判断投保人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应该从保险合同入手。投保人在投保时就要搞清楚哪些情形属于理赔范围,哪些情形属于免赔情况,且应该如实健康告知。当遇到保险合同约定理赔的情况时,如保险公司毫无理由拒赔,我们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应该准备好所有理赔证据,包括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病历、病理报告及其他所有相关诊断和检查报告,一并递交保险公司。
已投保险,仍拒赔的心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