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今天判决了彩礼纠纷案一审宣判了,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交易这个案子里面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十万以及两枚戒指认定为彩礼的范畴。女方已经在立案前把彩礼和戒指退还到婚介服务部。
婚介服务部的工作人员也通知了男方母亲来领取该彩礼,但是他们拒绝领取。他们仍然坚持的上诉,其实他们就想要,连同讨回这包括订婚宴花费的1644元在内的日常多次多笔花费9977.8元。
因为女方对给付金额和花费有异议,法院认为上述款项属于维系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所以不依法不予支持,所以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里之前就已经判决出来,男方没尊重女方的意愿,而强行干出了不该干的事情,而导致他们的感情破裂。
然而,之前也有报道 ,女方一直未能把彩礼及婚介退回,因此引起了一众网友的猜测,这是仙人跳。
原来原来女方就在今年的1月30号就在立案之前的时候就已经把十万的彩礼和两枚的戒指推到婚介服务部,只是男方的母亲一直都没过去领取。
有很多网友就质疑,为什么他们要把这些东西退回到婚介服务部呢?那原来因为婚介服务部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所以男方的彩礼最先就是转给了婚介服务部,让婚介服务部交给的女方的,所以现在女方也把这彩礼和婚介一并退回到婚介服务部。
就像是房产中介一样。
可能是碍于订婚宴的婚宴花费的1644元在内的日常多次多笔花费9977.8元。男方的家属认为这笔钱也很理所当然地退回来所以一直就坚持开庭审判。
其实这一事情就引起了我们的讨论,平常的时候如果是男女朋友见面又或者平常去逛街消费的时候,很多的时候都是男方支付的金钱,这好像是我们一个约定俗成。原来现在男方要讨回这些费用,大家认为这些费用该讨回来吗?
曾经就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去相亲。然后他们见面了两遍。他们有一便士去了云吞面,有一次吃了甜品。
但是后来那个女的还是感觉那个男的不太合适所以就没有下文了。
后来男方的母亲非常的生气,就认为,为什么不早点说不合适?如果早点说的话,就能第二遍的那个甜品的钱都不用自己儿子付了。
不知道大家认为对于男女双方去相亲或者日常去增进感情的时候,费用该是谁出呢?是全部是男方出?还是一人一半?还是女方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