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减资的不同类型和触发减资的情形

商海探法 2024-04-14 20:23:05

1. 什么是同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

同比例减资是指各股东按照原有的持股比例同比例地减少其出资额或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并未改变减资前的股权结构,不发生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不同比例减资,也称为定向减资,是指公司减资时各股东并不按照原有的持股比例同比例地减少其出资额或股份,而是由个别或部分股东减少部分或全部的出资额或股份,减资完成后可能形成个别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乃至退出公司,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甚至可以发生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2. 什么是返还出资型减资、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和混合型减资?

返还出资型减资是指公司减资时,公司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返还给股东,通常还会附带一定的投资回报,发生公司财产向股东的转移。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义务进行免除,同时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不发生公司财产的转移或股东出资义务的减免。混合型减资则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组合形式,通过几类减资方式以及其他股权安排的结合,实现复杂的商事交易目的。

3. 什么情况下会触发股东失权制度?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如果股东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失权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什么情况下会触发异议股东回购?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此收购的股权应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注销。

5. 什么情况下会触发定向减资?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定向减资可以在股东失权制度和异议股东回购制度触发的情况下发生。具体来说,如果股东失去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些股权应依法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如果在六个月内未能完成转让或注销,其他股东应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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