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式审判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商事审判的能力、质量和效率,并完善适法统一机制。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主要审查要素,包括行权主体、行权事由、行权范围、行权方式和阻却条件。在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不会对每个要素都发生争议,而是集中在某一两个要素上。因此,可以采用要素式审理的方式,以这些要素的查明为基本路径和线索,收集案件要素,梳理争议要素,并据此展开审理。
股东知情权案件中争议要素集中的情况。例如,双方可能对原告的股东资格、行权时间地点等事实不持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会计凭证是否应当纳入查阅范围,或者原告是否存在不当目的。因此,法院可以快速固定无争议事实,形成传统判决书的事实查明部分,而在说理部分对争议焦点展开论述。要素式审理对于大部分股东知情权类案件来说,可以采取传统模式的裁判文书样式而不影响审理过程的便捷性。而对于争议要素较多的案件,则可以根据相关规范,不再分割陈述事实。
行权事由的审查。为了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法院应当审查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理由。根据原告对其行权事由的说明义务强度,可以分为最低说明义务和充分说明义务。最低说明义务是指股东对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当然的知情权利,对其行权事由仅负有最低限度的说明义务。充分说明义务是指当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甚至会计凭证等材料主张知情权时,原告负有对合理事由的充分说明义务。法院应当注意审查与原告行权事由相关案件事实的关联度,综合判断原告行权事由的合理性。
要素式庭审流程和庭前归纳争议要素的表格。要素式庭审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法官可以在双方简要陈述各自的诉辩意见之后,结合案件要素事实确认无争议要素,并归纳出争议要素和争议焦点。庭审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由双方围绕争议要素举证、质证和辩论。最后,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及时对案件作出裁判。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的相关内容,包括要素的认定和审查,以及要素式庭审的流程和庭前归纳争议要素的方法。这些指引和方法可以提高商事审判的效率和质量,为法院商事审判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