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泰税一稽罚〔2022〕90号),对江苏HY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少缴税款处50%罚款10.18万元。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12月取得由佛山市百F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4400172130、发票号码29726893~29726896,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11101321~11101323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532641.03元,税额为90548.97元,价税合计62319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2017年11月29日,你单位转到佛山市百F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公账户363150元,中间经过9道账户流转,最后于11月29日将313100元转到你单位对公账户,形成银行资金回流闭环。
2017年12月6日,你单位转到百F兴对公账户260040元,中间经过9道账户流转,最后于12月6日将260000元转到你单位对公账户,形成银行资金回流闭环。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三、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2018年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3539.24元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101769.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