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币资金以外的形式出资包括哪些以及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税律周 2025-04-24 09:41:31

问:以货币资金以外的形式出资包括哪些以及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以货币资金以外的形式出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具体到实践,实物可以是房屋、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知识产权可以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甚至农民可以用承包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其他公司的股权、债权等。

(1)以货币资金以外的形式出资应当依法评估;

(2)评估作价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

(3)产权明确无争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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