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税务听证,企业补税460万减为50万

会计考试课程 2024-09-13 13:53:06

前言

作为中闻财税法研究中心理事,昨天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开展《税务犯罪辩护的实务交流》的交流讲座,当时讲到了一个公司“我举报我自己”的问题,大家都笑了。

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办多了的律师一听都会知道,对于这种事,都是公司合伙人内讧导致的,或者公司前后管理层矛盾导致的。

一部分合伙人为了搞倒另一部分合伙人,或者前/后管理层为了搞倒后/前管理层,而主动举报自己公司的违法行为。

因为大多数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有税务方面的原罪的,所以导致这几年举报型税务案件越来越多。

1、基本案情

江苏某地旅游行业;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税;

原税务处理告知书和税务处罚告知书中认定虚开发票1000余万,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约460余万;

经过税务听证,调整为虚开发票300余万,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约50余万;节税410万,节税比例89%。

2、疫情后的旅游景点

案涉公司是从事旅游行业的公司,在当地是较为有名的旅游景点,涉嫌通过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因为被举报,于是当地税务局稽查局在2023年3月份开始立案调查。如果我们还记得一些过去的事的话,会注意到这个时间点,是新冠疫情刚放开之后几个月。

站在2024年,再去回想新冠疫情,感觉就像梦一场,生活中几乎没有那个历史事件存在过的痕迹了,也很少人再提起了,就好像这三年没发生过一样。但是对于整个旅游行业,在三年的疫情时期,惨不忍睹,能活到疫情之后,实在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这个案子就是在疫情刚结束,公司刚要再重新站起来向前走的时候发生的。

3、前任举报后任

公司现在的经理,就叫张三吧,通过别人介绍,找到我们律所来。

经过详细的沟通,初步了解了案发的前因后果。

公司是景点的受托运营公司,就叫A公司吧,而景点的所有权在外省一家公司名下,就叫B公司。

当初B公司拿下该景点后,自己委派了人员李四来负责景点的运营,结果几年运营下来,景点发展每况愈下,亏损严重。

于是B公司就将景点委托给更专业的旅游管理公司A公司来运营,A公司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方式完整承继了原先的经营主体。

A公司的人员接手后,一边调整运营策略,一边交接核算账目。

结果在核算账目的过程中,发现原来的经理李四存在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通过各种操作把景点资产掏的千疮百孔。

于是AB公司以及李四之间就此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和纠纷。

AB要求李四返还侵占的资产,否则就控告其职务侵占罪。

李四反手就先去了税务局,举报A公司存在通过虚开发票逃税的事情。

4、案中案

李四举报A公司在2021年前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0余万,要求税务局稽查局立案调查。

税务部门对于举报案件一贯是特别重视的,于是迅速立案调查,初步认定A公司虚开了7笔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700余万元。

意外的是,在调查过程中,稽查人员除了举报的这7笔之外,另外还发现了1笔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余万的违法行为。

而这笔虚开发票是举报人李四在运营公司时亲自操作的。

于是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大家一起涉案了……

5、提起税务听证

根据稽查局发给公司的税务处理告知书和税务处罚告知书,公司需要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合计约460余万元。

对于一个连年亏损,刚走出疫情的旅游公司来说,这个金额可能导致公司难以经营,直接破产倒闭。

好在公司找到我的时候,还不算太晚,还在稽查局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之前的告知听证权利阶段。

听证申请期只有5天。于是在确定委托后,我第一时间起草了听证申请,当面提交给稽查局的办案人员。

同时让公司通过邮政速递再邮寄给稽查局一份。

为什么还要再邮寄一份,不是多此一举吗?

懂的都懂,不懂的就……嘿嘿

听证是特别重要的权利,尤其在税务案件中。

因为听证是在稽查局做出正式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的程序,这个时候不需要清税前置,极大地减轻了公司的负担。

同时这个程序还是在稽查局的办案过程中,此时纠错,要比正式税务处理决定书做出后再纠错,阻力要小得多。

6、提交申辩意见和证据

还有一点是,听证程序可以争取到一些时间。

因为公司在稽查局之前的调查一直到做出处罚告知书的时间段内,只说有异议,但没有提交任何的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所以我需要时间来举证,同时撰写专业的代理意见。

经过与稽查人员的友好沟通,对方同意我们受理听证后,暂不举行听证会,而是给我们一个月的时间提交证据和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

争取到这一个月很重要。

这一个月里,针对税务处理告知书和税务处罚告知书,我一边找出告知书中的错误之处,一边指导公司针对性的整理证据,并且在此基础上撰写出了代理意见。

7、资金回流等于虚开发票吗?

稽查局认定8笔发票都是虚开,主要的依据就是资金回流。

昨天我在交流讲座中也提到,资金回流是虚开发票案件中的典型特征。

但是,资金回流不等于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本质在于有没有与发票对应的真实业务,而不在于有没有资金回流。

没有资金回流也可能是虚开发票。

有资金回流也可能不是虚开发票。

尤其有些资金回流是似是而非的。

本案中的8笔发票,其中有6笔就是这种情况,似是而非。

看着像是资金回流,其实不是。比如其中有一笔,因为B公司注册在苏州市,而A公司有一笔业务是与苏州的一个个人交易的,所以A公司将资金付给了这个苏州人的苏州银行卡内。

于是稽查局认为该笔资金是资金回流,所以该笔发票是虚开发票。

这当然是不行的。

因为第一,资金没有形成回流的闭环,资金的流向是从A公司到苏州人,并没有回到A公司。

第二,我查了一下,苏州市有1200余万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个苏州人与AB公司有关联,你不能说钱到了1200万分之一的一个人账户上,就是到了苏州公司的合作公司了啊。

第三,这种微弱的关联,只是一种怀疑,怀疑不能直接等同于证据,也不能直接由此得出结论。

所以这个逻辑是不通的,这么认定肯定是不行的。

除此之外,我们还提交了大量证据,证实A公司与这个苏州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

8、兼顾各方,妥善解决争议

书面的代理意见和证据材料提交过去之后,稽查局审理科的同志表示会在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调查认定,开会讨论。

经过多次的见面沟通和电话沟通,审理人员认可我们的部分申辩意见,准备调整处理意见。

因此原定的税务听证也就没再召开。在此过程中,针对调查的8笔发票,只有涉及到举报人的1笔确实是查证属实,证据扎实,公司准备接受该笔发票的纳税调整。

但是被举报的另外7笔,证据其实都有问题,只是有的证据强一些有的证据弱一些。

公司跟我沟通,看能否争取把另外7笔涉案发票都拿掉。

经过考虑后,我提出了另一方案——7笔中一笔问题比较大的100余万发票,接受稽查局的处理意见,做纳税调整,其余6笔争取拿掉。

主要考虑是,第一方面,从案件事实和证据角度,那一笔公司确实也存在部分不规范的情况。

第二方面,拿掉6笔的话,也已经超过公司原来的预期,公司股东们也都能接受。

第三方面,如果举报案件最后处理结果是只处理了举报人自己而没有处理被举报人,势必激怒举报人,导致事件失控。

第四方面,可以减轻稽查局的压力,方案更容易被稽查局接受。

相对来说,这样是一个妥善的各方都能接受的一个方案。

公司股东们开会研究后采纳了这一方案。

经过半年的沟通,最终稽查局也采纳了这一方案,开会研究同意后,又上报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了正式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

在生效文书做出之前,我们就按照沟通一致的意见将所有税款补缴完毕。

2023年的原税务处罚告知书

2024年的新税务处罚决定书

9、意外之喜

原先在我们与公司的沟通过程中,包括公司与稽查局的沟通过程中,都是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公司所得税,这样粗略计算下来,还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200余万。

也就是说比原先处理意见减少了200余万。

结果在补缴税款的过程中,公司会计把数据输入系统做纳税调整时,才发现经过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系统按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计算后,只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50余万……

从460余万减为50余万,公司经理开心的呆了==!

10、普通的意义

这个案件整体上办理的很顺利,我们写的代理意见专业详实,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完善,办案人员也专业客观友善的采纳了部分合理意见。

最终这个案子妥善的解决了,税企双方都很满意,甚至举报人也无话可说。

但是沟通过程中,有个小细节我却印象深刻。

我们在与检查人员沟通时,他讲了一个观点,说企业在当地实际纳税并不多,不是什么优质企业,有些看不上。

这个态度我是很不认可的。

这也是我在全国各地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现象,办案人员局限于自己的执法领域,只能看到一个片面,而看不到更多的东西。

税务局只看纳税额,公检法只看罪况本身,其他的都完全不考虑。

反而是地方政府看得更多更远更完整。

比如这个公司,作为一个重资产的旅游行业,能在三年疫情后活下来,已是不易,它确实对当地的税收贡献有限。

但不代表他们就不是一个好企业,不代表他们就该被看轻。

在税收之外,我们还应该看到,作为一个旅游景点,

对员工来说,他们直接创造了一百多个就业岗位,间接带动的就更多了;

对于地方来说,也是一个旅游的名片,每年两三千万的游客,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

对于当地市民来说,多了一个生活娱乐的场地,丰富了日常生活。

全国各地有大量这样的小景点,他们比不上北京的故宫,比不上上海的迪士尼,比不上浙江的西湖,比不上安徽的黄山,比不上很多很多。

但小景点也有他们存在的意义,他们也给很多的普通人,很多的孩子,带来了欢乐和安慰。

就像我们大多数的普通人一样,我们一生都会默默无闻的生活着,但我们也在诚诚恳恳的做事,生活,悲欢喜乐。

不论是我们,还是他们,普通的存在,也不该被轻视。

11、人间后事悲前事

在准备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脑海里一直想起这句诗——

人间后事悲前事,镜里今年老去年。

也想起以前办过的一个案子。

那个税务案件也是涉及虚开发票一个多亿,要求补税1800余万。

那个案件其实稽查局的认定处理问题更大,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我们在办理过程中,多次与各级税务部门沟通,希望能够调整处理意见。

结果税务部门一意孤行,坚信自己的处理没有问题,各级部门完全不采纳我们的任何意见。

从税务复议,到行政诉讼一审,到二审。

一次次的沟通,没有任何效果。

甚至在企业一审胜诉,法院全面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后,税务机关依然拒绝我们提的和解方案。

最终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经过艰难的过程,企业终于胜诉了,可是然后呢?

企业也倒闭了。

努力了那么久,付出了那么大的代价,最终还是死掉了。

两败俱伤,没有一个是赢家。

真的是很遗憾很无奈的事情。

过了几年,我依然耿耿于怀。

这次办理案件的时候,当地稽查局也知道我们办理过的这个案件,知道税务局也是有败诉的可能,所以处理相对友善谨慎,采纳了部分的合理意见。

所以说,这个企业,也要感谢死在过去的先行者罢。

如果前面的企业,也有这样的机会,该多好啊……

来源:税务赵律师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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