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泸州发布消息,新的《泸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将于2月23日起施行,其中,“不得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这一新规定引发热议。有网友反对,认为“管得宽”,也有网友支持,表示可“规避风险”。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认为虽然其初衷是出于食品安全的考量,但行政权的行使仍需审慎界定其合理边界。行政权属公权,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行政权的来源主要由宪法和法律赋予,其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等。这些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还要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从行政权的本质来看,它是执行法律、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且要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所谓合理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比例性。适当性是指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目的;必要性意味着在多种可实现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比例性则强调行政行为的手段与目的之间要保持适当比例。
回到泸州这一规定,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这一目的无疑是正当的。四季豆未熟透会产生皂苷毒素,确实可能导致中毒,严重者损伤脏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等食材也存在类似高风险,从过往案例来看,集体食堂及餐饮单位中四季豆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农村聚餐因烹饪条件、厨师水平等因素,风险或许更高。然而,为了实现食品安全目的,直接禁止使用这些食材,是否符合合理行政原则呢?
行政权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所以在行使时必须慎之又慎,既要保障公共利益,也要尊重公民权利和传统习俗。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上,应优先采用教育、引导、监管等柔性手段,而非简单粗暴的禁令。如此,方能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维护好行政权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性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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