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编
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锐(时任渤海证券投行部高级副总裁)、张瑞生(时任渤海证券投行部项目经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渤海证券担任相关项目财务顾问收到并确认财务顾问业务收入566,037.74元(扣除增值税)。渤海证券在开展财务顾问核查工作中,存在对资金来源及实际控制人核查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导致所出具的相关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1、对渤海证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4元,并处以1,698,113.22元罚款;2、对张锐、张瑞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证监会对渤海证券及两名责任人的罚没合计244.415万元。

当事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张锐,男,时任渤海证券投行部高级副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瑞生,男,时任渤海证券投行部项目经理,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渤海证券担任相关项目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渤海证券、张锐、张瑞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渤海证券、张锐、张瑞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查,渤海证券担任相关项目财务顾问收到并确认财务顾问业务收入566,037.74元(扣除增值税)。渤海证券在开展财务顾问核查工作中,存在对资金来源及实际控制人核查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导致所出具的相关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访谈记录、核查意见、借款合同、相关借款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4元,并处以1,698,113.22元罚款;
二、对张锐、张瑞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