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不知道大家小时候有没有听过这样一个故事,说一个60多岁的老头子把一个去上学的初中男生强奸了,但是最终的判决却是无罪,令人匪夷所思。
原因是在2015年之前,我国法律对于男性性权利保护的规定几乎空白,男性强奸男性不构成犯罪,男性猥亵男性也不构成犯罪,这一现象因此成为了法律漏洞。
但此案若发生于现在,该老头一定会被判处强制猥亵罪。因为《刑法修正案九》把性犯罪的侵犯客体扩大了,将男性的性自主权和性羞耻心也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
但最近山东一小伙的遭遇,再次刷新了大家对男性性犯罪的认知。
据悉,山东小伙在街上溜达,可巧就也碰见了在压马路的本案的被告人—某老汉。
老汉主动和小伙搭上了话,二人你一言我一语,最后竟然发现大家都是“健身达人”。
老汉随即就要求小伙展示肌肉,让他撩起裤腿,又撩起上衣,从小腿一路夸到了腹肌。
小伙自然是洋洋得意,也心无旁骛地展示着。
可是老汉竟然要求要看他的大腿根部肌肉,小伙一开始觉得有些奇怪,但是老老汉年纪大,又都是男性,他便打消了顾虑。
为了不影响市容,小伙跟着老汉去了一处偏僻的巷道。
谁曾想老汉直接把自己裤子给扒了下来。
老汉也要求小伙脱掉裤子,露出隐私部位。
小伙这下觉得不对劲儿了,这老汉好像有些变态。
但遗憾的是,最后小伙还是在老汉的健身互赏的洗脑诱导下,被老汉“占了便宜”,给“轻薄”了。
事后小伙选择了报警,民警听了经过也是大吃一惊,甚至怀疑老汉儿有精神疾病。
当然,经过实际的调查取证之后,老汉并不具有精神疾病,而老汉也被判处了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
【以案释法】
尽管老汉将面临法律制裁,但跟小伙受到的侮辱外,老汉的惩罚还是太轻了。
不少网友表示,小伙子的遭遇真让人哭笑不得,他怎么这么傻呀,让干嘛就干嘛。
这里可能就涉及到了大家对性骚扰的盲区,很多人认为性骚扰的被害人一般都是女性,殊不知在我们忽视的某些角落,也有不少男性深受其害,本案例中的小伙就是其中之一。
那本案中,为啥老汉儿是强制猥亵而不是强制侮辱呢?小伙心灵上受到的伤害,难道不能给老汉处罚吗?
这要区别一下猥亵与侮辱的关系。
根据刑法规定,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猥亵是指直接接触受害人身体,比如隐私部位,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权与性羞耻心的行为,
而侮辱则是不通过直接接触受害人隐密部位,而是间接地通过语言或者其他行为侵犯受害人性羞耻心的行为,比如在受害人面前当众脱掉自己的衣服的行为。
本案中老汉欺骗诱使受害人脱掉裤子并且对其隐私部位实施了不可言喻的行为,其已经接触了小伙的隐私部位,侵犯了小伙的性羞耻心,故应当是属于猥亵行为。
那为什么是强制猥亵呢?
这里需要理解强制这个词。可能大家一般认为,所谓强制,就是用暴力压制,使对方不能反抗。
比如,将力量弱小的女子控制住,亲吻女子或者抚摸女子的行为。
而法条中的强制一词,应该做扩大解释,是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暴力的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
强制对应的是违背受害人意愿,换句话说,除去暴力因素外,只要受害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被猥亵,从而产生反抗意识,或者不知道自己被猥亵,而不知反抗,那么都属于强制。
比如,一男子在女子熟睡时,偷偷摸了女子的胸部,那么也属于是强制猥亵,因为男子的行为肯定是违背女子的意愿的,而他利用了女子不知反抗的状态实施了侵害,所以他构成强制猥亵。
又如,本案中老汉儿以健身为由对小伙进行洗脑,进而对其进行侵犯。老汉儿就属于采取欺骗的方式,利用男子的认识错误,违背男子意愿进行了猥亵行为。
其实,公交车上的咸猪手,偷摸女性屁股后逃走的行为也是属于强制猥亵。
因为该情况的发生受害人不可能预料到,即使男子没有使用暴力,这样的偷摸行为也违背了女子的意愿,侵犯了女子的性羞耻心,故而是属于强制猥亵的。
所以本案老汉被判处强制猥亵实属于罪有应得。
最后笔者想说,虽然在我国男子强奸男子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却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相比于以前男性自主权和性羞耻心不受保护的状态,已经是显著的进步了。
所以奉劝一些有特殊癖好的男同胞们,切不要挑战法律底线,也不要越过心中的道德红线,要遵纪守法,做一个身心健康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