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湖北一年轻女子却在高铁上“一丝不挂”的大闹特闹,甚至当众表演起劈叉!
案例回顾近日,一列从武汉开往杭州的高铁上,发生了让一车厢的人都终生难忘的一幕。在某节车厢的一个靠过道的座位上,一名外貌姣好的年轻女子突然自言自语起来,甚至还伴随着几声傻笑。
这种怪异地举动引起了坐她周围的乘客们的注意,但是那个时候大家都不怎么在意,还以为这名女子可能是戴了蓝牙耳机在和熟人聊天。
可是,对于坐在她旁边的中年女乘客张女士来说,事实却并不是像大家所想的那样。因为,坐在这名年轻女子右手边的她,能够很清楚的看见这名年轻女子的耳朵上并没有什么蓝牙耳机,她也没有玩手机的行为!
这种怪异的举动让张女士感觉到有点害怕,但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她最终还是选择忍让,只是将身子往列车车窗的方向倾斜了一点。
随着时间的流逝,高铁上行为举止怪异的年轻女子自言自语的声音越来越大。坐在她身旁的张女士也是难以忍受了,壮着胆子提醒该女子稍微安静一点点,大家都在休息。
不劝阻还好,就是这么一说,却彷佛按下了该女子的开关一样。她彷佛被刺激到了,情绪激动的突然从座位上站了起来。在周围乘客惊诧的目光中,该女子一边骂骂咧咧的,一边伸出手打了邻座的张女士几个耳光。
张女士被突然而来的几个耳光给扇懵了,还没等张女士反应过来,这位“肇事者”就开始满车厢的撒泼。她沿着过道走,走到哪就指着坐在那儿的乘客一顿乱骂。
不明真相的乘客们也是一头雾水,而该女士却彷佛活在自己的世界里面一样,一路畅通,毫无顾忌的到处撒泼。
该女子的行为最终惹了众怒,一些脾气火爆的乘客开始和女子对骂起来,顿时高铁的车厢内一阵鸡飞狗跳,遍地狼藉。有人害怕骂战会演变成肢体冲突,担心这位精神疑似不正常的女子做出什么伤害他人的举动,于是偷偷的将乘务员叫了过来。
从这节车厢内其他乘客的叙述中,乘务员大概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然而,当他正准备上前制止还在和别争吵的女子时,女子看到乘务员的制服,彷佛受到了什么刺激。她冲上前,将毫无防备的乘务员撞倒在地,随后开始狂踹车厢连接处的感应门。
这一举动吓坏了车厢内的众人,乘客们纷纷避让开来,怕该女子伤害到自己。从地上起来的乘务员再次走向该女子,企图制止该女子危险的行为。
虽然该女子身身材很苗条,但是力量却出奇的大,仅靠乘务员一个人很难制服。最后,还是几个胆子比较大的乘客上前协助乘务员,几个大男人七手八脚的才将剧烈挣扎的女子压制住。
眼见众人暂时压制住了该女子,乘务员通过对讲机将乘务长叫来了这节车厢。在听过众人的描述后,乘务长调取了该名乘客的相关信息。
据了解,该乘客饶某某今年已经34岁了,此行的目的地是安徽合肥。在了解到女子的基本信息后,乘务长准备尝试联系该女子的家人。
结果就是这一举动,让被众人压制住后安静下来的饶某某又开始撒起泼,众人一个没留神,就被她挣脱开来。
在听到乘务长想要联系她的家人后,饶某某径直上前将乘务长躲闪不及,将其的口鼻打得冒血。
在打伤乘务长之后,饶某某又开始胡言乱语起来,甚至这次大家都听不懂她在说些什么,好像只是一些毫无意义的音节。饶某某在挣脱众人的束缚后打伤了乘务长,这使得再也没有人敢上前制止她。眼见众人都躲着她,她似乎觉得无趣,于是跑到了另一节车厢。
然而,那节车厢的人早就观望过饶某某的“壮举”,也是纷纷对她避若蛇蝎。在对桌椅一顿拳打脚踢后,饶某某也累了,看着众人拿着手机朝自己拍摄,她突然做出了一个令人目瞪口呆的操作。
饶某某在众人的手机面前,旁若无人般的一件件地脱着自己的衣服,甚至连内裤都脱掉了。这时候,有些有素质的乘客就将头偏过去,或是将手机收起来了。但是有些看热闹不嫌事大的,还在举着手机进行拍摄。
饶某某在这一片混乱之中,当着众人的面,赤身裸体的劈了一个叉,还将屁股对着众人。高铁的工作人员们拨开众人来到饶某某面前,给她披上了衣服。
不知道是感受到了乘务员们的善意还是她体力已经耗尽了,此时的饶某某显得很乖巧,任由赶来的女乘务员帮她穿上了衣服。
在高铁工作人员的呼吁下,看热闹的乘客们都收起了手机,坐回自己的位子了,而饶某某则是被几个乘务员带回了高铁上的员工休息室看管起来。
高铁在到达合肥站后,收到消息的警方早已在高铁站等待多时了。饶某某在乘务员的陪同下下了高铁,随后被警方带走。根据高铁上的监控以及乘务员、乘客们的证词,饶某某初步被定义为公共场合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故意破坏公共财产等多项罪名。
在接到警方的电话后,饶某某的父母第一时间前往了警局。据饶某某的父母说,饶某某并不是故意这么做的,而是她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随后还提供了相关的病历资料。
经过鉴定,饶某某确实患有精神类疾病,而且在高铁上确实处于发病期间。最后,饶某某的父亲也是迅速联系到了受伤的高铁工作人员以及乘客,向他们道歉并承诺了会尽快赔偿。
以案释法本案中,饶某某在被带下高铁后,被警方初步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故意破坏公共财产等逮捕。首先,饶某某在高铁这种公共场所,裸露下体,四处吵闹打骂,严重的影响了公共场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对寻衅滋事定罪的标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饶某某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的定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饶某某还打伤了乘务长以及部分高铁上的乘客,因此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在高铁的车厢内,还打砸过高铁上的桌子和椅子,违反了我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最后,饶某某的父母出示了饶某某的病例,证实了饶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经过鉴定,饶某某在案发时确实处于发病状态。
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在此次事件中,虽然饶某某在社会上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但她由于患有精神疾病,且经过鉴定确实在案发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近些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精神疾病患者在作案后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案例,引起了大众的不满。精神疾病并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在案发时犯人是否处于精神失控的发病状态?相关的鉴定,其实很难保证百分之一百的准确性,可能会有少数的漏网之鱼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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