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参与亲戚的一个行政执法类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惹了一肚子气,实在愤慨,不得不宣泄一番。
不是因为案情有多复杂,也不是因为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态度有多嚣张,而是让你感觉到有一只看不见、摸不着,无形的手在操作着这件事,严重影响案件的走向,让人有一种无可奈何,又无能为力的感觉。
案情其实挺简单,亲戚是个地道的农民,上有双亲需要赡养,下有一双儿女需要抚养,终日为生活奔忙,家境颇为艰难,在朋友的建议下,到市区菜市场租了一个狭小的店面,领取了营业执照后摆起了猪肉摊,总算为生计找到了一条出路,生活也因此有了起色。
后在朋友的鼓动及利益驱使下,开始夹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私宰家猪肉,但经销尚未满月,就因上游私宰猪肉犯案被公安查获而牵连其中,最后受到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处理。
市场监督部门接到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后,于去年2月份立案,直至今年7月份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15万余元,给予行政罚款10万元的处理处罚,合计25万余元。
面对如此重罚,亲戚欲哭无泪,愁眉不展,整天唉声叹气,要死要活。
我在阅读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建议亲戚走行政救援途径,第一步先向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给出的充足理由有4点:
一是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从立案到结案,时间跨度超过一年半有余,远超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且第2次延期审批给出的理由,依旧与第1次延期审批相同,均为案情复杂。
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仅有微信支付记录及个人笔录,缺乏货物、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销售金额、销售台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及消费者投诉等关键证据。
三是适用法律错误。摒弃有效的法律规定,用上级网络答复作为处罚依据。混淆农产品和食品的范围。错误认定违法所得。
四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当事人完全符合“三小”特征,但执法机关用僵化的思想,机械套用法条,对当事人小过重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精神相悖。
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县级政府法制部门,分管行政复议副职领导十分认同当事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和依据,但结果却颇为无奈,首先是责令市场监督部门纠正,重新作出处理,被直接拒绝。理由是案件为检察院移交的,必须严格按照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处理处罚。其次是将撤销市场监督部门处理决定的意见提交领导被拒签。
最后在沟通交流时,该分管领导非常抱歉你对我们说,一切服从政治需要,我们这边只能维持了,建议你们还是走行政诉讼的途径。
经过两个多月的折腾,事情又从起点回到了原点,似乎一切都没有发生,原本想用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当事人被行政处罚过重的问题,最后发现一切都是徒劳,期间看到了希望,但结果还是以失望告终。
其实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这个问题。现实中,县级政府与市场监督部门的关系,是明确的上下级关系,市场监督部门的领导由政府任命。这种关系用民间的话来说,就是老爹与儿子的关系。希望老子用公正的态度处理儿子的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如今无非是再一次得到验证。就好比一个小孩被同学欺负了,找对方家长告状的结果是一样一样的。
天天学习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等到了实际使用时,才发现与法律法规本身无关,屁用处没有,最后还得走民告官的诉讼老路,希望在这一关卡不要受到案外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还法律一片明朗的天空。
其实行政复议核心作用不是纠错,而是让上级知道这个事,诉讼能纠错,但是立案真的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