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手表案件如何扣减涉案手表数量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正在办理一起涉案手表均系豪表且数量极为巨大的走私手表案,该案案值估计超过3亿元并因案件影响较大而被广泛报道。案件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人员众多,但实际上并非所有涉案人员均会面临较长的刑事处罚,对于案件中的较为次要、末端人员,依然可以根据案件进展申请不起诉或缓刑的处罚。本案中笔者当事人为承担境内销售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行为为推荐已经进境的手表给购买人,争取较低的利润。在介入本案了解相关情况后,笔者除了为当事人梳理走私案件的基础辩护情节外,考虑到其所经手的手表数量较少且单个价值较高,若本案能够扣除哪怕一个手表也能对随后的辩护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同时亦基于案件的特性,从扣减涉案手表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由一起水客走私案件引发的走私手表案,相关部门通过发现水客手机内的聊天内容,认为除本身侦查的案件外,还存在“案中案”的情况,故随后进行调查并查清走私手表的相关事实。在走私链条上,本案存在境外买手、运输单位、水客团伙、境内快递人员以及境内货主、销售等,其中笔者当事人偶尔为境内货主推荐买家,获取一点居间费用。具体细节方面,前后两年当事人一共为货主推荐成功七名买家,获取数万元的非法所得,但并未参与到涉案的进口环节中。
笔者了解案件后,认为当事人与一般的走私行人具有如下几个关键区别:1.当事人并未参与到涉案的进出口环节中,属于走私链条的末端,非走私犯罪的实行人员;2.对于手表的具体来源缺乏充分的认识,亦曾经销售过来源于国内或二手手表;3.由于同属喜好手表的圈子,当事人在向朋友推荐时存在不挣取差价、不以销售获利为目的的情况;4.直到案发当事人才知道其“上家”的真正身份,在以往合作过程中缺乏足够的了解。
以上关于当事人在整个环节中的作用、地位、主观认识、获利情况等在于本案的相关事实、证据进行结合后,将为其后续的辩护提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亦能就相关情况入手考虑涉案手表的扣减可能,随后笔者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二、手表数量扣减的具体思路
笔者认为手表数量的扣减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两个方面进行,具体有如下四个扣减的思路:
首先,考虑具体手表的来源问题。本案的手表来源较为复杂,既有来源于境外的走私手表,亦有境内购买的已经完税手表,同时亦包括来源不明的二手手表,在进行涉案数量分析时应先对手表情况进行考量。对于境外来源的手表其定性为走私并无异议,针对此类需要分析的应是其来源当事人是否知情或应意识到系走私货等问题;对于境内完税手表当然不应纳入走私范围内讨论,同时由于货物的混杂情况,对此可提出当事人主观故意模糊或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对于来源不明的二手手表,无论其实际情况如下,考虑到手表已经经过至少一次转手,该购买行为已经不属于《刑法》所规定在境内收购来源于走私的货物或物品的相关情况,亦不应纳入走私犯罪的范畴中。因此对于手表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对其来源进行三种不同类别的划分,并扣除其中两项,余下的才能纳入到走私犯罪的具体数量、数额分析中。
其次,考虑具体的手表的交易模式问题。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后笔者发现其与各个购买人同属“玩表”圈子,相互会推荐值得入手的手表及具体渠道,因此在部分交易中当事人并未挣取任何差价及居间费用。尽管走私犯罪的认定中获利并非必要条件,但并未获利的情况下结合未参与到进出口环节,当事人的推荐行为可能不应纳入到走私犯罪范畴中。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一般贸易进口走私案,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其中一项犯罪事实为推荐报关公司,但并未收取差价及参与其中,最终的判决亦将该部分的犯罪事实予以排除。回到本案中当事人只是告知他人购买手表的渠道,但对于后续如何购买、价格等并未过问,故笔者认为该部分的手表将来可尝试进行扣减。
再次,考虑各个交易的证据问题。绕关走私案件中证据的收集较为困难复杂,据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若证明某个物品通过水客走私进口,其证据应包括境外购买、水客携带、境内运输三项核心证据;结合笔者当事人的作用,则需包括其推荐、居间的证据。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笔者认为可针对性地对7只手表的证据链进行分析,考虑其中的完善程度,对于缺乏相关证据的手表,笔者认为应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予以排除。
最后,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认识问题。当事人在沟通中与笔者提到其并无任何走私的故意,若知道手表来源于境外则不可能参与其中。笔者认为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中可能有自首、从犯等核心情节,同时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贸然提出完全不构成犯罪的辩护可能会产生难以预估的意外,故对于主观方面的认识问题,可针对性地对某几只手表提出,而不覆盖的全案的范围。
由于当事人所涉及的手表数量较少,扣减其中一只或几只可能在涉案的偷逃税额上便减少几十甚至是百万,上述四点系现阶段的具体思路,后续还需基于阅卷情况进行更深的分析。
在确定扣减情况后,基于走私手表案件,还有一项重点的待确定内容,即涉案手表应以何种价格计算后续的偷逃税额问题。对于奢侈、豪华手表而言,其官方售价即公价会极大程度比实际售价低,换言之流入市场的手表将会有较大的溢价,若以溢价后的实际价格计算涉案偷逃税额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因此在为相关案件辩护时笔者均会提出应以官方售价为基础计算偷逃税额的辩护观点:一方面相关走私人员为明确手表为正品往往会附带交易的记录及单据,其中便能够反映真实价值;另一方面溢价会随着行情而浮动,以浮动的价格来计核偷逃税款缺乏真实、客观性。
三、关于本案的其他辩护思路
解决手表的扣除以及计税问题后,便可对案件的核心情节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好的结果。在沟通过程中笔者发现当事人至少具有从犯、自首两项关键情节。从犯方面,如前所述由于其在整个环节中属于末端情况,且并未参与到进口业务中,虽然获得部分居间费用但与走私核心人员相比极地,故应认定为从犯;自首方面,当事人系接到电话问询后自行前往交代相关事实,随后才被取保候审,因此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
在确定从犯、自首两个情节后,结合将来的手表数量及实际偷逃税额,便能确定本案的具体辩护思路,对于较轻的情况可考虑争取不起诉,相对严重的话则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