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一下,我很尊重老人,除非老人自己不尊重自己。
10月12日,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严重车祸。
74岁的杨某安驾驶着无牌的四轮车,也就是大家熟知的“老头乐”,搭载着55岁的韩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闯道闸上高速,逆行上高速,而且走在左起第一车道,也就是最高速度的超车车道。
结果,与正常驾驶小车的杨某相撞。导致两个老人不幸死亡。
老人不幸死亡,深表同情。
但是,我想说几个关键词:
无证无牌照,不听劝阻闯岗,逆行上高速,强占超车车道……
这样导致的死亡,算什么?
如果我们单纯就事论事谈论这样的行为,那这件事情就跟不听劝告,强行夺过毒药一饮而尽的自杀又有什么区别呢?
这件事情引发了很大关注。
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是因为大家很关心这件事情的后续是如何处理的。
如果按照一些既往经验来说,涉事小车司机杨某很可能要为此承担至少10%的事故责任。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根据同一条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仍可能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而这也就是通常被称为“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有人说,司机没有过错。
但实际上,“过错”很容易找到,比如,驾驶员的“注意观察义务”。这个是什么尺度,该如何界定?颇为玄妙。
在河北骑行男孩儿被压身亡一案中,正常形式的小车司机可能就是因为没有尽到“注意观察义务”。
所以,不少交通事故中小汽车和行人相撞,就算没有错误,也要为自己的“注意观察义务”承担10%的责任。
现在,这起交通事故还在相关部门的处理之中,公众应静待结果。
希望,以后这个“注意观察义务”不能变成苛刻的要求义务。
让有错的人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否则,这10%的赔偿绝对不是善良的同情,而会变成对坏人作恶的鼓励!
毕竟,自己找死,为什么要拉别人垫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