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顾名思义就是没有缴费的年限视同已经缴费,也就是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是职工社会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机关事业及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位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本单位发放退休工资。

视同缴费年限规定最早由来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这是视同缴费年限的最早的法律规定,也是视同缴费年限的真正由来。
由于各地实行养老保险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导致各省市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有先有后,最早的在1995年稍靠前一点,最迟是1997年8月,此前在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晚一些,但全国统一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将会越来越短
视同缴费年限并不是永远存在,曾经在企业工作的最迟到1997年8月,机关事业单位截止2014年9月,此后参加工作的不再有视同缴费年限。
这样,从2025年往前推算,1965年后出生的人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此后过一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出生日期就往后推迟一年,直至退休,企业里有1997年8月减去参加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有2014年10月减去参加工作的时间,就是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
不难看出,站在2014年10月这两个时间节点上,到2025年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已经分别少了11年。以后退休的人视同缴费年限会越来越短,2013年底参加工作的人视同缴费年限只有不到10个月,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了。
视同缴费年限作用逐步消失
视同缴费年限影响养老金的原因,主要是它与实际缴费年限一起,构成累积缴费年限,共同对养老金的计算发挥着作用,这个年限越长,影响养老金的作用越大。
而视同缴费年限越来越短,自然对养老金的影响越来越弱,过渡性养老金也由多变少,从实际缴费年限的角度来说,养老金的计算将会更趋于合理,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视同缴费年限消失之日,也才是真正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