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往往极力撇清自己与罪行的关系,互相推诿责任。然而,在1985年香港屯门新区安利大厦发生的这起凶杀案中,却出现了极为罕见的一幕:有两人都坚称自己才是凶手,对方无罪。这种情况让法官也颇为棘手,毕竟两人中至少有一人在说谎。那么,究竟在何种情况下,会有人在凶杀案中争着顶罪?这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故事?
1985年10月3日,安利大厦11楼的一位住户察觉到楼道里弥漫着一股刺鼻的恶臭,随即通知物业前来查看。物业人员很快锁定恶臭源头来自同楼层的一个房间,尝试敲门却无人应答,感觉情况不妙,便迅速报警。警员抵达现场后,联系房东前来开门,房东却发现门锁已被租客更换,自己的钥匙无法打开。无奈之下,只好找来消防员破门而入。
当警员进入卧室,眼前的景象令人触目惊心。床上躺着一具开始腐烂的男性尸体,死者仅着一条内裤,狭小的房间内,墙壁和窗帘上溅满了血迹。经验尸确认,死者正是租户刘成龙,死亡时间约在一周前。他身上共有13处刀伤,致命伤集中在颈部。警员在现场并未找到作案凶器,法医根据伤势推断,凶器应为一把超过20公分的菜刀,普通水果刀难以造成如此严重的创伤。此外,从血迹分布判断,死者被杀时应是躺在床上,若站着被砍,血液会溅到更高位置,这意味着死者可能在睡梦中遇害。现场没有被翻动的迹象,房门和窗户也完好无损,不像是入室劫杀。而且案发单位的房门被锁,警方推测凶手很可能是死者认识的人,作案后带走钥匙,从外面锁门离开。
在调查过程中,警员从邻居处得知,死者刘成龙曾有一位女友,且女友持有案发单位的钥匙。警方迅速将目光投向这位女友。10月16日,案发后的第13天,警员在红水桥新李吴村找到了死者女友李雪芳,并邀请她回警局协助调查。
李雪芳向警方解释,她与刘成龙4个月前就已分手。刘成龙租房时给了她一把钥匙,方便她自由出入,她也曾多次在那里与刘成龙过夜。但到了6月,两人分手,李雪芳提出归还钥匙,刘成龙不肯接受,还希望复合。6月底,李雪芳再次去还钥匙,发现刘成龙不在家,便收拾好自己的衣物和生活用品,留下钥匙后离开,此后与刘成龙再无联系。
起初,李雪芳回答问题流畅自然,举止也无异常。然而,当警员询问她案发当日的行踪时,她沉默了10多秒,随后说出一句震惊众人的话:“我还是不要说谎了,刘成龙是我杀的,我用菜刀把他砍死了。”听到这番话,警员立刻将她逮捕,并展开进一步审问。
这一切要从两人的背景说起。死者刘成龙26岁,祖籍广西,家中以养猪为生,案发时是一名运输工人。女主李雪芳20岁,与刘成龙自幼相识,是同年玩伴,两家还有远房亲戚关系。虽青梅竹马,但随着年龄增长,见面机会渐少。1984年11月,两人偶然相遇,刘成龙展开热烈追求,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不久便开始同居。
但李雪芳父母得知女儿与刘成龙交往后,坚决反对。一是因为两家有亲戚关系,二是认为刘成龙不务正业、品行不佳。面对父母压力,加之两人经常争吵,1985年6月13日,李雪芳提出分手,之后两人不再联系。
然而,9月29日中秋节当天,李雪芳发现自己还留着刘成龙住所的钥匙,便前往安利大厦,打算归还钥匙。她在口供中称,晚上10点左右到达刘成龙住所,刘成龙不断追问分手原因,她不想谈论,刘成龙却突然动手动脚,提出非分要求。李雪芳拒绝,但因力气小无法抵抗,被刘成龙强行侵犯。事后,刘成龙锁上铁闸门,不让她离开,要求陪他过夜。
被强行留下的李雪芳无法入睡,看着熟睡的刘成龙,想起所受屈辱,心中涌起杀意。她悄悄走到厨房,拿起菜刀对着刘成龙颈部猛砍。刘成龙被剧痛惊醒,试图反抗却无力回天,李雪芳毫不留情,直至刘成龙死亡。之后,她去洗手间清洗血迹,换了身衣服,离开现场。临走前,她用钥匙从外面锁住房门,带走凶器、死者电话簿、钥匙和沾血物品,来到屯门的加多里湾涌滩,将这些物品全部丢进海里。
警员经过多次审问,并带她到案发现场重组案情,李雪芳详细交代了作案经过,对凶器外观、当天穿着、刘成龙侵犯细节以及弃置凶器地点等描述得细致入微。不过,警方出动潜水员到指定地点搜索物证,却始终未能找到凶器及相关证物。尽管未找回作案工具,但凶手已认罪,警方正式以谋杀罪起诉李雪芳。
李雪芳虽承认作案事实,但辩称自己是在被侵犯后情绪失控导致误杀。案发半年后,案件在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控方律师强调,死者是否侵犯李雪芳存疑,即便存在侵犯,被告决定杀人前有足够时间冷静,不属于突发挑衅导致的误杀。到了李雪芳自辩环节,她却选择沉默,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即便法官多次解释自辩利弊,她仍不为所动。由于辩方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审判几乎一边倒。
法官引导陪审团,需考虑被告作案时是否因被挑衅而失控,若是则判定为误杀,否则判定为谋杀。1986年5月14日,经过三个半小时的退庭商议,陪审团一致认定李雪芳谋杀罪名成立,法官依法判处她死刑。面对死刑判决,李雪芳异常冷静,面无表情,仿佛已做好视死如归的准备。
本以为案件就此尘埃落定,即便上诉也难有大的反转,然而3个月后,剧情突变。1986年8月27日,一名叫吴锦棠的男子向警方自首,称自己才是真正的凶手。吴锦棠是李雪芳的新男友,两人5年前相识,当时只是普通朋友,1985年李雪芳与刘成龙分手后,他们开始交往并迅速订婚。
据吴锦棠回忆,案发当晚10点左右,他给李雪芳打电话,得知她外出,便想给女友一个惊喜,在她家楼下等候。李雪芳回来时哭得伤心,却不愿透露发生何事。吴锦棠再三追问,李雪芳才坦白遭到前男友刘成龙侵犯。吴锦棠听闻后怒不可遏,未选择报警,而是拉着李雪芳直奔刘成龙住所。
到了目的地,吴锦棠进入卧室与刘成龙对峙,李雪芳在客厅等待。两人一言不合动手,过程中刘成龙跑到厨房拿起菜刀,搏斗中菜刀掉落。刘成龙用手掐住吴锦棠脖子并压在他身上,吴锦棠随手抓起地上的东西本能反击,等刘成龙倒地,他才发现手中握着的是菜刀。而李雪芳全程呆在客厅,吴锦棠满身血迹走出,告诉她“我杀了他”。两人锁上门离开,将血衣、凶器、钥匙和电话簿装进袋子,与李雪芳说法不同的是,吴锦棠将这些物证扔到了附近的垃圾站。
吴锦棠还说,案发当晚李雪芳没回家,住在他那里,第二天两人一起去了海洋公园玩,并拿出照片作为证据。照片中两人笑容满面,看似未受昨晚事件影响。后来吴锦棠从报纸得知李雪芳被捕,他称一直没自首,是因为女友家人告诉他李雪芳可能被判误杀,且他收到李雪芳辗转交给他的纸条,上面写着不希望他入狱,愿意为他承担一切。得知李雪芳被判死刑后,吴锦棠内心挣扎,最终决定自首说出真相。
有了这份新证词,被告提起上诉,案件于1987年1月再度开庭。已在大榄女子监狱服刑数月的李雪芳再次出庭。这次开庭,李雪芳承认之前口供前半部分属实,即她确实去找了刘成龙,刘成龙也确实侵犯了她,但否认杀人。她称刘成龙睡着后,她偷偷拿钥匙离开,到家附近时遇到吴锦棠,将事情告诉了他,没想到吴锦棠愤怒之下杀害了刘成龙。
李雪芳解释之前独自承担罪责,是想保护男友。自从与吴锦棠恋爱,两人感情升温,案发前已准备结婚,她把吴锦棠视作家人,不希望他受伤害,毕竟事情因她而起。她还透露,之前在法庭上选择沉默,是辩方律师告知这样对案情有利。在等待开庭的保释期间,她故意避开吴锦棠,担心牵连他。但开庭前不久,吴锦棠在她家堵到她,她问“如果我要入狱8至10年,你会等我吗”,吴锦棠坚定回答会等她回来,这让她更下定决心为吴锦棠顶罪。
此次两人口供基本一致,都表示是吴锦棠杀了人,李雪芳之前是为保护未婚夫顶罪。然而,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吴锦棠描述案件细节时不如李雪芳第一次做口供时肯定。而且,法医鉴定表明,从房间血迹分布和死者位置看,死者是在床上被害,而吴锦棠称两人在地上打斗,他被刘成龙压倒在地自卫反击导致刘成龙死亡,这份口供与现场证据不符。从环境证据看,李雪芳最初口供符合现场情况,似乎她是凶手。
但李雪芳口供也有疑点,她最初详细描述案发时穿着,称更换衣服后将血衣和物证扔进海里,然而法官查看两人第二天去海洋公园的照片,发现李雪芳当天穿的仍是案发当晚的衣服,这与她之前口供不符。而吴锦棠的口供在这一点上似乎更合理,若人是吴锦棠杀的,李雪芳身上没沾上血,当晚在吴锦棠处过夜,所以没换衣服。此外,吴锦棠称将血衣和凶器丢弃在垃圾站,也解释了为何潜水员在加多利湾泳滩找不到相关证物。从这一点看,吴锦棠似乎是凶手。
案件陷入两难,两人都有作案动机,口供也都存在疑点。最后法官深思熟虑后,判定吴锦棠口供不可信,认为他是为救女友揽罪,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雪芳后来和其他死囚犯一样,被特赦为终身监禁,这起案件至此画上句号。
然而,这起案件的真相仍扑朔迷离。法官的最终判决是否真的找到了真凶,还是如一些人所说,只是成就了一个为爱情牺牲自己的人,或许只有当事人最清楚。这个案件不仅是对真相的探寻,更是对人性、爱情与法律的深刻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