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检察院抗诉房屋出租合同案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4-28 22:13:05
检察机关抗诉案例解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权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

出租人:向某贵承租人:陈某案外人:邓某辉

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2018年5月1日,向某贵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案涉门面房出租给陈某,租期3年,租金总额18.49万元,陈某支付保证金1000元及首期租金2.99万元。合同履行:陈某接收房屋后开始装修,但邓某辉(主张对案涉门面房享有权属)多次强行阻止施工,导致装修无法进行。陈某报警未果,被迫停止装修。合同解除争议:陈某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向某贵拒绝。陈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邓某辉的行为属于侵权,不构成权属争议”为由驳回其诉请。陈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二、法律争议焦点出租人是否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向某贵是否应保证租赁物在权利上无瑕疵? 邓某辉主张权属并阻止使用是否构成权利瑕疵?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陈某因第三人阻挠无法使用租赁物,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司法裁判的适法性: 原审法院以“权属争议需经确权程序”为由驳回解除请求是否错误?三、检察机关监督过程受理与审查:重庆市彭水县检察院受理陈某监督申请,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请重庆市检四分院抗诉。核心观点: 出租人向某贵未履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导致陈某无法使用租赁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邓某辉主张权属并阻挠装修,构成“租赁物权属争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解除条件。抗诉与再审结果:抗诉理由: 原审法院未正确适用法律,混淆“权属争议”与“侵权纠纷”的界限; 陈某已穷尽救济途径(协商、诉讼、解除通知),应支持其解除权。再审改判: 撤销原判,确认合同解除,判令向某贵退还租金、保证金并赔偿装修损失。四、法律依据与裁判要点

(一)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6条(《民法典》第708条):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民法典》第723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并可解除合同。裁判要点: 权利瑕疵的认定:只要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实际阻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无论权属最终归属,均构成权利瑕疵; 举证责任:承租人无需证明第三人权利成立,只需证明因第三人主张导致无法使用租赁物。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4条(《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5条:解除权可通过通知或诉讼行使。裁判要点: 合同目的的落空:陈某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因装修受阻无法使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解除程序的合法性:陈某通过诉讼主张解除,符合法定程序。

(三)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保障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权利。监督意义: 纠正原审法院对“权属争议”的狭义理解,明确权利瑕疵的实质影响; 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裁判过度限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五、指导意义与启示对出租人的警示:出租人应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避免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损失;若发生权属争议,应及时解决或向承租人披露,否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的建议:签约前核查租赁物权属,要求出租人提供产权证明;遇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及时固定证据(如报警记录、阻止施工录像)并通知出租人。对司法机关的指引:裁判中应注重合同目的实现,避免机械适用“权属争议需确权”规则;在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应支持其解除合同的合理诉求。对检察机关的启示:通过类案检索和法律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强化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审查,保障当事人救济途径畅通。六、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3条(合同解除权)、第708条(出租人义务)、第723条(权利瑕疵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第8条:租赁物权属争议时,承租人可解除合同。《民事诉讼法》: 第215条(检察机关抗诉权)。

结论: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抗诉,纠正了原审法院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合同解除条件的错误理解,明确了第三人主张权属并实际阻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该案对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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