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赵某甲偷越国(边)境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与郭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相约一起偷渡到国外务工,郭某又邀约赵某乙、张某(均另案处理)同行。因郭某与王某打算出国投靠何某乙做生意,郭某便与何某乙的哥哥被告人何某甲联系,商量坐车事宜,并约定由何某乙支付乘车报酬。被告人何某甲在明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系偷渡出国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6日驾车将5人运送至云南省曲靖市。当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从云南曲靖驾车返回兴文。2024年5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通过转车、徒步等方式到达中缅边境线,共同偷越至缅甸。
经群众举报,2024年5月13日,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将何某甲抓获到案,并掌握了赵某甲等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2024年9月12日,已返兴的赵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二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兴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