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武汉父子俩5.2元购入95汽油,6.7元出售,每月5万元

浩公律所 2023-11-19 17:48:42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这一事件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具体的地点是江夏区纸坊街道的一处待拆迁的民房内。这里是武汉市的一个重点拆迁区域,周边有很多工地,也有很多机动车辆,为父子俩销售黑油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这处民房原本是王某华(化名)的住所,由于拆迁,他已经搬到了别处,但是他没有将这处房子交给拆迁部门,而是将其租给了他的儿子王某力,让他在这里做一些小生意。王某力就是这一黑油窝点的主要负责人,他利用这处民房的隐蔽性,将其改造成了一个黑油加油站,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在10月底,警方接到了群众的举报,有人在销售黑油,涉嫌非法经营。通过一些侦查手段,锁定了这一黑油窝点的具体位置和涉案人员。

在11月3日,警方出动了大批警力,对这一黑油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和抓捕。在现场,警方查获查扣了散装销售油桶76个,铁质大油罐1个,计量泵1个,查获汽油2800余升,价值人民币约2万5千元。

经过审讯,父子俩对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供认不讳。

据他们交代,他们从今年7月份开始,就在这里销售黑油,每天可卖出7、800升,每月可获利近5万元。

他们购进的汽油,大多是以5.2元/升的价格从一些不明来源的渠道获取的,他们也不知道这些汽油的质量和成分,只是为了赚钱。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对一个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汽油、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除须具备上述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应以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等等。

现实中存在的非法经营的情况比较多,那些没有确定相关经营资质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旦满足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判断非法买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例如,营业执照中没有经营烟草的内容,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了烟草,因为烟草属于专营物品,因而这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的不是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以及专营专卖或者限制性买卖的物品,则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非法买卖汽油的情况如果不严重的不会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会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如果情况比较恶劣并且出现了犯罪行为的,那么会根据涉案金额的严重程度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和严重的后果等来对犯罪嫌疑人处理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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