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人员“狸猫换太子”:富滇银行白塔支行中招,损失9303万元

黄桷 2024-09-20 15:27:46

在骗贷人员的眼中,银行是“傻白甜”。

2024年8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杨某、王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云0128刑初119号】。

杨某和,男,1959年6月20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高中文化,云龙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法人。

王某击,男,1979年5月26日生,云南省保山市人,本科文化。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这一个骗贷案件,历时十年,终于迎来审判。

2014年5月8日,某甲公司法人杨某和与某丙公司法人张某甲(在逃)签订合作协议,由某丙公司出资、筹资,帮助某甲公司上市,某甲公司转移公司51%的股份至某丙公司。协议签订后因矿产品市场不景气某甲公司无法上市,张某甲要求撤资并由某甲公司归还1亿元投资款。张某甲担心某甲公司无能力偿还,便与杨某和商量,用杨某和一方为主体的相关公司名义去富滇银行白塔支行贷款,用某甲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张某甲承诺贷款过程由其负责,杨某和配合并承担办理费用,杨某和同意并要求张某甲退回所持云龙县某某公司51%股份。

2014年10月中旬,张某甲安排员工高某琴与时任富滇银行白塔支行客户部经理翟某(另案处理)对接,说明要购买、转让两家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富滇银行白塔支行贷款,翟某和客户经理赵某(另案处理)将之前认识的王某击介绍给高某琴。

2014年10月30日,王某击将其掌控的两家“某戊公司”分别更名为某丁公司、某己公司,并对法人、股东、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

杨某和安排的其公司员工李某凌向王某击购买了某丁公司、某己公司。

2014年11月至12月,杨某和安排李某凌以某丁公司、某己公司的名义,用铜精矿为质押物,各向富滇银行白塔支行提出5000万元授信业务申请。

富滇银行白塔支行的翟某和赵某在岳某云(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办理该授信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张某甲安排高某琴在昆明市官渡区找了三个仓库,将贷款的抵押物铜精矿运到三个仓库内。经调取银行贷款资料证实当时用于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均是品位在29.66%-30.06%之间的“铜精矿”,总质量共计15963吨,单价在8600-10867.88元/吨,总价值超过1.5亿元。

2014年11月20日和12月16日,富滇银行白塔支行分别向某丁公司、某己公司开具1亿元(敞口金额5000万元,保证金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经其他倒票公司流转调头后提现,最终共计9700万元用于偿还张某甲实际控制的云南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某乙商贸有限公司之前在富滇银行白塔支行的贷款。

2015年5月20日,富滇银行白塔支行向某丁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该公司无力归还承兑款项,发生银行垫款,最终形成不良贷款。

2015年6月,富滇银行白塔支行向某己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即将到期,该公司无力归还承兑款项,岳某云、翟某、赵某用原质押物铜精矿为某己公司办理了金额为4950万元借新还旧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该公司2014年12月在白塔支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款项。

2016年6月16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某己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逾期,最终形成不良贷款。

2020年8月,富滇银行对上述两笔不良贷款处置转让。

经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某丁公司、某己公司向白塔支行申请的两笔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后,共造成经济损失9303.03625万元。

案发后,经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经对白水塘仓库中随机提取的22份样品检测鉴定,平均含铜(Cu)仅为0.081%,铜含量很低,不是铜精矿;经对板桥镇上李其村填埋场随机提取的16份样品检测鉴定,平均含铜(Cu)仅为0.082%,铜含量很低,不是铜精矿。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究竟是谁掉包了质押物,这一份裁判文书尚未披露。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和安排人员以不符合授信条件的两个公司名义到富滇银行白塔支行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王某击转卖某丁公司、某己公司,为两个公司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等,帮助他人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惩处。

2024年6月28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和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击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击违法所得26.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姚安县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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