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一麻将馆老板因客源问题放火烧了另一家麻将馆……

快乐眉山 2022-03-23 14:09:07

被告人李*中,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7********,**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址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1年4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4月2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中涉嫌放火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中在眉山市东坡区**路经营麻将馆时与经营“**麻将馆”的被害人赵某某因客源问题产生矛盾,遂萌发放火报复的念头。2021年4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中使用事先准备的汽油将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麻将馆”烧毁。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提取的燃烧残留物中均检出汽油残留物。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麻将馆”被烧毁财物价格为25846元;被烧毁“**麻将馆”装饰恢复价格为12057元。2021年4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李*中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中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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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2-03-23 18:25

    人才

  • 2022-03-24 10:19

    为什么不加一条提供赌博场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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