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加强专业机构动态监管和动态调整,缩短鉴定评估周期,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效,高效便捷服务市场主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鉴定评估机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各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实际需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增补部分类别鉴定评估机构进入“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选名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类别及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合法正常经营,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的,具备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专业机构及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均可申请报名。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
不得申请报名
(一)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或经营中因鉴定评估事宜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有违反人民法院任职回避规定情形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评定过期的;
(四)被北京法院从现有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选名册内除名,以及被除名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设立的机构, 自被除名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具有其他不得申请报名情形的。
三、申请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凡自愿申请进入“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选名册”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申请书》、《信息采集表》、《承诺书》(见本公告附件);
(二)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执业证书、资质证书、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机构专职从事鉴定评估人员的名单、社保缴纳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荣获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奖励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相关资质证明因行政机关审核、换证等原因未予发放的情况,需出具上述单位的书面有效证明;
(六)本机构接受北京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申请进入名册机构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近三年来(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统计)接受北京法院委托案件数量、类型、平均鉴定评估用时、退案率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近三年受到行政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惩戒处罚情况,机构及鉴定人员变动情况等,书面报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现场报名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者授权委托书。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原件经现场审核后复印件留档备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存在虚假信息或者与事实不符情形的,一经查实,将承担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审核程序
遵循高效、便捷、公开、择优原则,按照初审、复审、评审、公示和公告五个阶段进行, 同时通过随机重点考察、走访、面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申请机构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初审阶段: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核实,重点审查其执业资质、行业信誉和工作业绩;
(二)复审阶段: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纪检监察部门核实申请机构的违法、违规、惩戒信息并征求意见建议,抽取相应比例的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查,听取全市法院对机构既往受托履职情况的意见建议;
(三)评审阶段: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鉴定评估机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
(四)公示阶段:将确定的入围名单在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五)公告阶段:将择优选取的资质、诚信等级高、职业道德佳、专业队伍强、服务质量优、社会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的专业机构在上述网站及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发布。
五、其他说明
鉴定评估机构进入“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选名册”后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北京法院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报送材料具体事宜
报送要求:现场报送材料需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2024年10月21日至10月23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逾期不予接收。
报送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东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
联 系 人:赵祥、林峰
联系电话:85268057、85268492
附件:《申请书》、《信息采集表》、《承诺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 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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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飞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