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对虚开增值税的案例分析

唐朝Devin 2025-03-20 09:16:1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还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虚开增值税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揭示其不法本质。

案例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借用第三方公司的名义,由该第三方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而张某强的个体企业实际向买方供货。买方将货款转入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则向买方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64万余元。

在此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强无罪。理由在于,虽然张某强客观上无开票资格,但其行为并不具有骗税目的。根据《刑法》第205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该罪的核心在于“虚开”行为是否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张某强虽然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但由于其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因此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二: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2年至2013年间,夏某为抵扣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某石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31万余元,并已认证抵扣。

法院认定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夏某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却将其用于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失。这符合《刑法》第205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

案例三:陈某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3月至7月期间,陈某巍作为上海某贸易公司的负责人,为降低成本购进不含税的苹果手机,后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由南京某贸易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70万余元。案发后,陈某巍及其辩护人称其公司有实际经营,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法院最终认定陈某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陈某巍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其公司有实际经营,但与开票公司之间并无实际抵扣业务。陈某巍为了降低成本,购进不含税的商品,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第三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这种行为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陈某巍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四:湖南“1·23”增值税发票虚开案

2021年1月,湖南娄底税务部门发现3家汽车销售公司存在重大虚开嫌疑,迅速会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经查,该犯罪团伙自2020年底以来,在娄底成立22家空壳公司虚开发票,虚开金额超6亿元。

该犯罪团伙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他们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虚构交易,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收利益的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205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该团伙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每天学一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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