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嫁女出嫁前在娘家享受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娘家,她在丈夫那边也没有重新享受到当地的土地承包权,那么她在娘家里是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
如果出嫁前就没有分到土地,那么以后也不会重新分到土地,只能在娘家家庭内部按照人员增减来自行调整分配。如何分配,得家庭内部成员协商解决。
但这也必须在遵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上的享受。如果以前没有分到地,那么之后也只能在娘家内部自行调整土地承包权。
当然,如果村集体里有新的土地可以重新分配,比如开荒地,还有单身户死后的收回土地,还有机动田地,迁出人员依法回收的土地,原来没有分到地的出嫁女及其小孩,是可以有权利参与这些土地的分配的。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及分红的权益,只要是户口在娘家,娘家的村子就不能拒绝出嫁女及其小孩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并参加相应的分红。
如果实现不了以上权益怎么办?可以向当地县级土地仲裁部门(一般在农业农村部门的经管站)申请调解;如果再行不能,只能上法院讨说法了。这年头,确实有不少村民认为合情合理但却不合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