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逃债方式之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老赖有哪些逃债的方式?

莫雪萱 2021-09-13 11:25:56

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那么老赖逃债的方法都有哪些呢?老赖逃债方式之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什么是老赖?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各级人民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向征信机构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中国将对严重危害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老赖逃债的方式之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欠钱的都是大爷,老赖逃债的方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有一种方式就是设立一家空壳公司,用公司的名义来跟你签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公司找个不相干的人做法定代表人人,就算公司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对他个人并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现在,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也有了有相应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还是困难重重。

为什么公司的债务没有办法追溯到股东个人呢?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比如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其中一个股东认缴80万,那么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时候,该股东只需要承担80万的责任,公司就算欠债1000万也没有办法找他。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将认缴注册资本全部缴纳完成,公司的债务就只能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公司没有了财产,也找不到股东头上来。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资本以及缴纳资本的方式,都是可以设计的,个人股东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规避责任,股东个人的财产不受影响。

如果已经完成了上述的步骤,那拿股东是没有办法的,公司是失信人,而股东不是。通常公司是失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要被限制高消费的,但是很多人并不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代持股或者找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把自己的所有责任都撇干净。

在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的情况下,公司资产全部执行完毕还没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股东是有办法的,申请破产清算,让其补缴认缴资本,或者一人有限公司中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等等,操作起来相对复杂一些。

所以,如果跟公司签订合同,要看公司的经营情况,要看老板是否为股东,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否则,很有可能只能拿到一张无用的判决书,还没有办法影响到股东的生活,让他逍遥快乐。

老赖有哪些逃债的方式?

一、“脱壳”逃债

1、是指通过公司分立形式,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脱壳逃债并不能真正逃避债务。

2、企业分立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新设立和派生分立。

3、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是首先必须先经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然后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最后分立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利用新设分立形式逃债和利用派生分立形式逃债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分立之后所设立的所有公司同时主张债权。

二、兼并和合并逃债

1、我国企业兼并的形式有六种分别是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行政式兼并、企业自愿合并、渐进结合方式和投股式兼并。

三、破产逃债

1、是指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的逃债方式。

2、《破产法》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须是对破产财产有害的行为,即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必须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须在审判上行使,撤销权的行使不以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

3、撤销权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予以行使,主要有两种效力分别是物权性效力和债权性效力。

四、“证据灭失”逃债

1、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的持有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主要有两种形式分别是票据的灭失和票据的遗失或被盗。

五、利用“时效”逃债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有的债务人就是钻了债权人不懂法律的空子,利用“时效”大肆逃债。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六、“撞货”逃债

1、是指一些不法商人,以合法的营业执照签订有关合同,支付一定的定金,货到手后,却拒不支付货款,直七、“到把到手货物低价变卖,并非法将变卖货款为己有。

七、地方保护”逃债

1、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受理案件的地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有利于地方利益保护的行为,地方法院在对外地法院的送达、调查、执行等有损地方利益时,故意置之不理,久拖不办,地方的党政机关从维护地方利益出发,对外地法院设置障碍,对本地法院施加压力。

2、行政执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有的政府领导同志明确指示肥水不流外人田,金融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和工商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

八、“乌龙”合同逃债

1、是指现有些企业办事人员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办事不认真欠谨慎,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出现漏洞以至被人利用逃债。

九、“回扣”逃债

1、是指利用向债权方经办人害怕对方举报而不敢追债的逃债方式。

十、假集体企业逃债

1、是指领有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从事个体或私营经济活动,即名为集体企业而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

2、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分别为逃避国有税收,相互推委逃债和假集体企业内部逃债。

十一、“非法集资”逃债

1、是指债务人以欺骗手段向债权人“借得”巨额资金,将资金用于偿还高息、挥霍,直至藏匿,最终没有偿还借款的逃债方式。

十二、“劳务”逃债

1、是指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不支付或少支付工资的行为。

十三、“失踪”逃债

1、债务人隐姓埋名,以假失踪逃脱债务的行为。

十四、“遗嘱”逃债

1、是指债务人利用遗嘱不合理地分配财产和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向偿还能力低的继承人追债的行为。

十五、“继承”逃债

1、公民立遗嘱时忘记债务,遗嘱继承人借此逃债。

2、继承人只继承遗产,不继承债务。

十六、“赠与”逃债

1、债务人把财产无偿赠与他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逃避法院的执行,达到其逃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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