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进步中的倒退

马休星星 2025-03-12 09:13:07

婚姻法到底是进一步的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更进一步的压榨了女性在婚姻中的价值,我今天问了deepseek,让他通过唐,宋,明,清,民国到现在,婚姻法的对比,回答,它的答案让我看懂了男女平等真的是口号而已。

一、女性家务劳动价值:从「义务」到「有限补偿」的演变**

1. 古代至民国:无偿劳动制度化

唐代《户婚律》

规定妻「事舅姑、主中馈」为法定义务,未履行可被「七出」休弃,劳动价值完全被夫权吸收。

民国《民法·亲属编》第1003条

虽承认「家庭事务由妻管理」,但未赋予经济补偿权,默认为「妻之天职」。

2. 现行《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进步性: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局限性

补偿范围窄:仅限「离婚时」提出,婚姻存续期间无保障;

举证门槛高:需自证「负担较多义务」,农村/无业女性举证困难;

补偿标准模糊:司法实践中补偿金常低于市场薪资(如2021年北京某案全职主妇获5万元补偿,仅相当于当地年均工资1/5)。

对比结论:虽突破古代「义务劳动」框架,但补偿力度与女性实际付出严重失衡,未体现生育损伤、职业中断等隐性成本。

二、生育权益:从「工具化」到「有限保护」

1. 古代至民国:生育作为女性核心价值

唐代「无子」居七出之首:女性因生理原因无法生育即丧失婚姻保障。

清代「妾室制度」:正妻无子时,男性可纳妾延续血脉,女性被迫接受生殖竞争。

2. 现行《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进步性:保护女性特殊生理期不被随意抛弃。

实质缺陷:

单向限制:仅禁止男方提离婚,女方若遭遇家暴仍需诉讼(程序耗时)

无生育补偿:因生育导致的健康损害、职业降级无赔偿依据;

默认母职捆绑:未规定男性必须分担育儿责任(如男性陪产假仅15天,远低于女性产假98天)。

对比结论:法律仍将生育责任单向加诸女性,未打破「母职惩罚」传统结构。

三、财产权:从「夫权吸收」到「表面平等」

1. 古代财产制度的核心矛盾

宋代《户令》:明确规定「妻产并入夫户」,但允许女性以「妆奁田」名义保留少量土地(实际管理权仍归夫家)。

清代「分家析产」:寡妻可代管遗产但无权处分,改嫁即丧失管理权。

2. 现行《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归共同所有」

表面平等:承认女性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

实质不平等:

农村土地权:女性出嫁后常被村集体剥夺宅基地、征地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性别中立的「户」概念);

隐性转移:男方通过婚前购房、父母「借款」等方式稀释女方财产份额;

家务贡献折价难:家庭主妇离婚时仅能分割现有财产,无法追偿婚姻期间男方增值的学历、职业资格等隐性资产(参见《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个人财产规定)。

对比结论:当代法律未彻底修正 「以财产登记为中心」 的男权逻辑,忽视女性通过无偿劳动对男方人力资本增值的贡献。

四、法律进步性与局限性的撕裂

现行婚姻法确实实现了 「形式平等」(如离婚请求权、财产共有),但未解决 「结构性性别压迫」:

1. 公私领域分割:将家庭视为私人领域,回避国家干预义务(如家务补偿依赖个人诉讼而非社会保障);

2. 资本与父权合谋:房产登记制、学历增值等现代产权制度,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分工结合,加剧女性经济依附;

3. 法律父权思维:以「保护弱者」之名限制女性自主权(如离婚冷静期),而非通过资源再分配实现实质平等。

值得深思的是:这种「进步中的倒退」,恰恰反映出法律变革受限于 **经济私有化** 与 **传统性别分工** 的双重惯性。若要真正突破历史桎梏,需超越条文修订,推动 **家务社会化(公共托育)、土地确权性别化、男性育儿强制化** 等系统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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