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的一张图片显示,一份由“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营销战区”下发的文件要求经销商明确选择五粮液,放弃国窖。据了解,此次发生“二选一”或确为个例,五粮液其他“战区”并未下发类似政策。
尽管如此,仍然引来无数社会议论。在留言区看到最多的是:怎么又来个“二选一”呢?我个人的看法是,如果按照市场规律分析,五粮液集团即使在全国宣布让经销商二选一,即:选择五粮液,就不要选择国窖,反之亦然,都没有多大毛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二选一”存在垄断市场嫌疑的话要看谁发布谁倡导的。如果同质化产品竞争的市场主体和对手发出的声音,这是竞争的手段而已,竞争对手同样也可以发出。当然,竞争对手最佳做法是把产品做的优质,让客户在“二选一”中选择自己。你怕什么呢?你为什么担心经销商不选择你呢?
如果“二选一”是非市场竞争主体和非竞争对手提出,比如是政府、行业协会等提出,就涉嫌区域地方保护与垄断当地市场的行为。反垄断法必须反击与纠正。一个叫做“川酒抱团”的说法出来了。如果是政府提出“川酒抱团”就涉嫌有垄断市场之嫌疑了。目前政府要做的是打破垄断,拆散抱团,让市场主体充分竞争,才能提高市场效率和产品质量。而不是背道而驰的相反做法!
目前全球一个趋势是在打破垄断上政府将会有大作为。美国国会正在举行听证会,将分拆Facebook、亚马逊、谷歌、苹果公司等。全球将会对科技巨头疯狂收购并购重组进行釜底抽薪的限制。
如今的一个现象已经令社会担忧:一旦出现一个小型科技公司比如数据挖掘公司、人工智能领域公司、云计算服务公司、物联网公司,区块链数字货币技术公司等就会立马被大公司巨头收购。这个趋势一旦下去全球市场将彻底失去竞争,彻底丧失效率,最终走向几家大公司垄断,非常可怕。活力四射的小公司,雄心勃勃的优秀人才,有效率有竞争的市场,将永远失去光芒。
可喜的是美欧政府已经看到与意识到这个大问题,正在采取行动!我们拭目以待吧!
当然,这里我们有必要重温一下垄断市场的概念以及有关法律基础知识。垄断 (Monopoly) (通常译独占),经济学术语,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 (Monopsony) 则恰恰相反。理论推断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但至今为止没有确切案例提供支持。这最后一句非常值得思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明扼要列出了三种垄断行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