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职场人跳槽的“通行证”,但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对“能否在离职证明中写解除原因”存在争议。
有的公司认为“如实记录”天经地义,而打工人则担心被“抹黑”影响再就业。
今天我们就从法律、案例和实务角度,揭开这个问题的真相。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离职证明必须包含四要素:
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
但法律既没明确允许写解除原因,也没明确禁止。
这就成了争议的源头。
另一个重要文件是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原则上不写解除原因,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
但这份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各地法院对其认可度不一。
从各地法院判决来看,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分歧:
1、支持派:认为法律未禁止即可写
典型案例:广东某公司与员工因旷工解除合同,法院认定离职证明写“严重违纪”合法理由:只要内容客观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限制派:主张仅写法定四要素
北京某案件中,公司因无法证明离职原因真实性,被判重新开具证明依据:离职证明核心功能是证明劳动关系终结,附加内容可能影响再就业
3、折中派:有条件允许记载原因
上海某案例显示,若劳动争议已有生效判决确认解除合法性,则可注明原因
1、对劳动者:可能遭遇“职场社死”
新公司HR看到“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严重违纪”等内容,可能直接拒绝录用即便内容属实,也可能被误解(例如“协商解除”容易被误读为“被辞退”)
2、对企业:稍有不慎就违法赔偿
若记载内容不实(如虚构“偷窃公司财物”),需重新开具证明并赔偿损失即便内容真实,若被认定“恶意标注”,也可能被判赔(如标注“参与罢工”)
3、对劳动关系:激化矛盾引发二次纠纷
某员工因离职证明写“顶撞领导”,提起名誉权诉讼据统计,约23%的劳动争议源于离职证明争议(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给企业的建议:
优先采用标准模板,仅填写法定四要素
若必须写原因,需确保:✅ 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撑(如仲裁裁决书)✅ 表述绝对客观(例如“因劳动合同期满解除”而非“能力不足”)✅ 提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内容
给打工人的对策:
签约时约定离职证明条款
发现不当记载时:立即要求公司重新开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成功率约68%)提起仲裁主张赔偿(最高可获3个月工资赔偿)
当前争议的本质是劳动者就业权与企业知情权的冲突。
建立“职场信用档案”,替代单方面标注
规定特殊行业(如金融、教育)可有限度披露离职原因
推行电子证明系统,防止篡改造假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牢记:离职证明的本质是“终止关系证明书”,而非“道德判决书”。
在法治框架下平衡各方权益,才能构建健康的雇佣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