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税收协定为什么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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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业内人士在处理一些国际税收问题时,即便不涉及新加坡,也往往会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函〔2007〕790号,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有关条款。截至今年10月,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中新协定在国际税收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出于招商引资、市场换技术等因素的考量,与很多欧美发达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随着更多企业“走出去”,我国也从原来资金、技术和人员的“引进来”国家,逐渐转向更多资金、技术和人员的“走出去”。因此,我国除了坚持“引进来”的来源国税收权益外,更加注重维护和主张“走出去”的纳税人税收利益,这也成为双边税收协定修订和新签的重要考量因素。
基于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历史背景,2007年7月11日,我国与新加坡重新签订税收协定,并分别于2009年8月24日签订第二议定书、于2010年7月23日签订第三议定书。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强调,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应注意: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笔者认为,中新协定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修订的双边协定,具有代表性,是我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中新协定更多体现了中国由“引进来”向“走出去”立场的转变,同时代表着中国作为居民国力争保护“走出去”纳税人的税收利益,也为之后修订或新签双边税收协定提供了一个样板和参考。比如,旧的中新协定中,将股息预提税税率设置为7%和12%,而修订后的中新协定中,股息的预提税税率则更低,分别为5%和10%,即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税率为10%。
同时,中新协定中引入了新的反避税条款内容,防止中新协定优惠约定被第三国滥用。如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的限定,对税收情报交换的扩大约定,以及对税收争议的相互协商特殊约定等内容。这体现了中国信守多边公约的合作承诺,以及我国联合反对双重不征税的大国担当。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中新协定详细且系统的解读,不仅能帮助理解中新协定,而且对所有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和执行具有普遍适用性——这些解读兼顾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参照了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2005年版)的相关内容和案例,能够帮助我国税务机关规范执行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具体执行中存在认知误区。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11月22日;版次:07;作者:梁红星;作者单位: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