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躲债骗钱的这几个伎俩,如何识别和处理

烟语法明 2025-01-30 17:56:36

法院,本应是讲求事实与法律的地方,法官,本应是主持正义和勇于担当的职业,但理想和要求跟现实总是存在差距,法律规定的诚信诉讼、如实陈述遭遇法网恢恢疏而有漏时,利用虚假诉讼进而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的情形,也便有了。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有人直接称之为骗术。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或以仲裁公证等非诉方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进而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其主要目的有二,一是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合谋侵占第三人的财产。这是一种非法的诉讼行为,却因为司法打击不力,成了长期以来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虚假诉讼蔚然成风,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可见情况之严重。

常见的虚假诉讼有如下情形:民间借贷中伪造变造款项凭证,或是掩盖非法活动民间借贷因为其操作简单、操作容易、司法审查多只重形式审查,成了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由于太多于频发,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专门规定了,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频发的“套路贷”、赌博、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护活动,只要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是胁迫,或是利诱,或是欺骗,都可能将这些活动转变成民间借贷行为,甚至还可以伪造出款项支付的银行流水,专门用于将来打官司之用。离婚诉讼中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离婚诉讼中,必然涉及到婚内财产的分配问题,如果一方控制的财产可以多扣除对外应承担的债务的话,则等于可以少分给对方财产,甚至可以将对方的财产据为己有。反之,如果虚构债权的话,也可以让自己少分财产,甚至是净身出户,留着将来应付其他的债权人或法院执行。

由于离婚诉讼不仅涉及到婚姻双方婚内财产的争夺,更是因为诉讼只是在婚姻双方之间进行,而一旦婚内分配获得了法律文书证明之后,就可以直接影响到案外人的债权履行。因此,利益驱动需求巨大,也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

执行案件中与他人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逃避责任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被法院查封了大量的资产,便找到案外人伪造合同、制作假的流水凭证、编造资产借用证明等,提出执行异议,进而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甚至在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之后,跟被执行人进行“司法诉讼”,拿着“胜诉”的判决书,参与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

执行案件之中虚假诉讼之泛滥,以至于最高法院2014年12月14日召开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规则,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涉楼盘烂尾、预告登记、房屋租赁、虚假诉讼等执行异议之诉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诉讼中提供虚假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

实际上,在司法诉讼中,凡是提供虚假证据的,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的,都是属于虚假诉讼,除非是自己的错误法律理解。按照司法解释的定性,凡是“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行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都应该按照虚假诉讼予以惩处。

按照如此的标准,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各种诉讼活动中,大量存在着虚假诉讼的情形。诸如交通事故纠纷中开具虚假误工证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虚增赔偿事项及费用、涉企纠纷中虚增费用关系公司之间虚构业务、破产公司虚构企业管理人员劳务报酬等等,可谓皆有可能。

2021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列出了虚假诉讼的重点领域,分别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等民事案件,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在办案中予以重点关注。

这些虚假诉讼不仅侵犯了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严重干扰了国家的法律实施和应该具有公信力的司法秩序,久而久之,还会形成诚信诉讼着吃亏的“逆淘汰”。可是,由于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打击不力,甚至有些司法人员及司法领导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办案宗旨,甚至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牵连到自己,也是借口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能力而听之任之。如果虚假诉讼没有得逞,被办案人员识别并拒不采信的话,危害性还少些,可一旦没有被识别,而是成为了司法效力背书的法律文书,则遭受虚假诉讼之害的当事人,想要翻案,因为牵扯到办案人员、司法机关的脸面和责任问题,就会难度倍增。当你的案件遭遇了虚假诉讼时,便会知道维权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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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

简介: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