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天下者,道莫大于法,而法之立,莫先于信。自古圣王御世,皆以信为本,而法为用,信立则法行,法行则政通人和,海晏河清。今余欲论法之必行,先述徙木立信之事,以明法信之要,庶几得古人之心,而鉴今之治也。
昔者,秦孝公在位,思图霸业,招贤纳士,以振秦国之衰微。时有卫人商鞅,怀经天纬地之才,负匡世济民之志,西游入秦,欲展其抱负。孝公闻其贤,召而见之,与之语治国之道,商鞅陈说利害,条分缕析,孝公大悦,遂用为左庶长,令行新法。
然新法之行,非易言也。秦之旧俗,根深蒂固,百姓安于故习,不乐变更。且权贵豪强,恃其势力,阻挠新法,以为己利。商鞅深知此理,故欲行新法,先立其信。于是,有徙木立信之事焉。
商鞅命竖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民益怪之,终无人应。商鞅乃更曰:“能徙此木者,予之五百金。”于是有一人出,应募而徙木至北门。商鞅如数予之,不稍吝惜。此事一出,举国震动,百姓皆言商鞅果于信,不畏权贵,言出必行。由是,商鞅之威名震于秦境,而新法之行,亦无阻挠矣。
徙木立信,非小事也。商鞅以此一事,示民以信,使百姓知法不可违,令不可悖。盖法者,定国之本,保民之权,非信不立,非行不远。故商鞅先立其信,而后行其法,此其所以能振秦国之衰,而成霸业之基也。
今人论法,往往泥于条文之繁简,而忽于信之要。殊不知,法无信不立,信无法不行。法者,规矩方圆之器;信者,人心向背之本。有法而无信,则法为虚设,不足以保民;有信而无法,则信为空谈,不足以治国。故法信相须为用,缺一不可。
且法之行,非徒以威民也,亦以利民也。法者,定纷止争之具,保民安邦之策。故善法者,必以民为本,以公为心,立之于信,行之于实。如此,则法行而民悦,政通而人和,国家安泰可期也。
昔者,管仲相齐,亦重法信。其治齐也,以法为本,以信为纲,明法审令,劝善黜恶,齐国大治,遂成霸业。管仲曰:“法者,定国之本,不可不正也;信者,人心之本,不可不立也。”此言深得法信之要,可为后世法家之龟鉴。
然则,法信之要,何以明之?曰:法者,规矩也,定之于上,行之于下,不可一日无也。信者,人心也,立之于内,应之于外,不可一息失也。故法必明,信必坚,而后可以治国平天下。
法之明,在于无私。法者,天下之公器,不可私也。故立法者必以大公之心,立天下之正法,使贵贱贫富,一视同仁,无所偏倚。如此,则法明而民服,令行而禁止。
信之坚,在于必行。信者,人心之所归,言出必行,行必果也。故为治者必以信为本,言必信,行必果,使百姓知其言出必行,令出必从。如此,则信坚而民信,政通而人和。
法信相须为用,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故善治者必明法信之要,以法为本,以信为纲,明法审令,劝善黜恶,而后可以致治平之世也。
今之治者,亦当以法信为鉴,明法立信,以保民安邦。夫法者,定国之本;信者,人心之本。二者相须为用,而后可以成治平之业。故当立法必明,信必坚,而后可以言治也。
且法之行,非一朝一夕之功;信之立,亦非一日一夕之事。故为治者当持之以恒,不懈不怠,以明法立信为务,而后可以望治平之世也。
治天下者,道莫大于法,而法之立,莫先于信。信立则法行,法行则政通人和。此古今之通义也。故余撰此文,以明法信之要,庶几得古人之心,而鉴今之治也。愿为治者皆能明法立信,以保民安邦,致治平之世也。
然则,法信之道,深远矣哉!非一言可尽,非一文可述。故余虽勉力为文,犹恐未尽其意。愿读者深思而熟虑之,以得法信之真谛也。夫如是,则天下可治,而太平可期矣。
吾观今之世,法虽备而信未立,令虽行而威未振。故愿为治者皆能明法立信之道,以振法治之威,而保民安邦也。吾辈当以此为勉,共襄盛世之治也。
是以,吾撰此文,以明法信之要,庶几得古人之心,而鉴今之治也。天下之人能知法信之重,以法为本,以信为纲,共筑盛世之基,而享太平之乐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