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罗某于2023年6月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擅自篡改了7名同学的报考志愿,导致他们无法就读原本心仪的第一志愿学校。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同学们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
罗某的文化程度为中专,过去表现良好,甚至曾担任班干部。辩护人提出,此次犯罪系罗某法律意识淡薄和嫉妒心作祟所致。案发后,罗某深感自责并主动退学,还与被害方家长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成功达成协议。
针对此案,有评论指出,篡改报考志愿的案件并不少见,但真正被追究刑责的并不多。尽管法律规定了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处理并不统一,有的仅给予行政拘留等较轻的处罚。文章认为,应依法追究篡改志愿者的刑责,以体现司法对这类行为的严厉态度,同时起到震慑作用。
此案再次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同时,对于破坏教育公平的行为,应依法严惩,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