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莱西应急管理曝光
青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设置
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处罚案
“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回顾
2024年10月10日,根据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安排,莱西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南制冷机房内1处冷却水池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取得了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及各类现场问题隐患的影像证据,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并对其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青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20第1裁量档次,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莱西应急管理